兴山县精品名牌奖励办法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20
第一条奖励依据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湖北省质量兴省战略发展纲要》,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工作,提高品牌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质量强市工作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宜发[2014]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品牌经济的意见》(宜府

  第一条奖励依据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湖北省质量兴省战略发展纲要》,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工作,提高品牌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质量强市工作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宜发[2014]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品牌经济的意见》(宜府发[2015]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8]4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名优”品牌认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的企业或单位;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三峡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获得国家级和省、市级农业标准化、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单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企业;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获得国家、湖北省、宜昌市认定的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休闲农业示范点;获得“全国森林康养基地试点建设单位”企业或组织、“中国森林康养人家”大户、企业或组织。通过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或组织;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的企业或组织;获得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认定的村;获得3A级及以上景区、旅行社或三星级及以上酒店称号的企业或组织;获得三星级及以上旅游民宿认定的企业或业主。

  第三条 奖励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并颁发驰名商标证书的商标。

  “湖北名优”品牌认证是指由相关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依据《湖北名优品牌认证细则》开展认证并经省质量强省委员会授权出具的证书。

  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是指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农业农村部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

  中国质量奖是中国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奖,设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长江质量奖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三峡质量奖是指宜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单位)和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单位)是指经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特定农业生产区域和服务区域。

  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是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经营主体和组织。

  全国森林康养基地试点建设单位和中国森林康养人家是指经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认定并颁发证书。

  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是指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明确的起草单位。

  绿色食品认证是指经国家农业农村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并颁发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证书。

  A级景区、A级旅行社是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划分为五级,最高等级为5A级。

  星级酒店是由国家(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评定,按星级酒店评定标准分为5个等级,最高等级为五星级酒店。

  星级旅游民宿是由文化和旅游部评定,按星级旅游民宿评定标准划分为三级,最高等级为五星级旅游民宿。

  旅游度假区是由文化和旅游部评定,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标准划分为两级,分别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是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评定,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向、资源开发和旅游产品建设水平高、具有典型示范和带动引领作用的行政村。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

  (二)获得“湖北名优”品牌认证的企业(组织、团体)、产品(工程、服务),奖励20万元。

  (三)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企业或单位,奖励20万元。

  (四)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团体、个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得“长江质量奖”和“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团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三峡质量奖”和“三峡质量奖提名奖”企业(组织、团体),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五)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单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企业(组织、团体)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参与制(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奖励10万元;参与制(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休闲农业示范点的企业和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全国森林康养基地试点建设单位的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森林康养人家”的,奖励20万元。

  (七)获得国家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注册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获奖企业所申报的农产品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在同行业中处主导地位,年度抽检合格率达100%。

  (八)获得5A级景区、五星级酒店认定的企业,奖励500万元;获得4A级景区、四星级酒店认定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3A级景区、三星级酒店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5A级旅行社、4A级旅行社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五星级旅游民宿认定的企业或业主,奖励15万元,获得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认定的企业或业主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九)获得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的企业,奖励500万元;获得省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认定的行政村,奖励5万元。

  (十)对培育、服务企业争创品牌的主管单位,按照当年获得品牌奖励资金的10%予以奖励。

  第五条奖励程序

  (一)精品名牌奖励属于政府奖励,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奖励。县人民政府成立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精品名牌创建、奖励等工作。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精品名牌奖励申报、审核等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负责向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年度奖励建议名单,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二)奖励资金由县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本办法中所涉及奖励工作,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奖励机关追回奖金。

  (三)奖金主要用于被奖励单位对精品名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有关的限制性条款

  (一)同一产品或服务获得同级别同一类品牌奖项的,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同一产品或服务因变更企业、单位(组织)名称、住所、业主的只奖励一次;获奖产品或服务必须实现一定的销售收入和税收,对地方经济发展或者精准扶贫有明显的带动作用,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申请精品名牌奖励的企业或组织由质强办牵头各部门组成联合考察小组实地考察核实。

  (二)对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项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对获奖期满,复评后重新获得同级奖项的只表彰,不再奖励。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企业或单位、组织凡申报奖励当年出现质量、安全、环保、党风廉政建设等问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以上的处理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票否决。

  第八条本奖励办法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17年7月14日印发的《兴山县精品名牌奖励办法》(兴政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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