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一定地域内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居民家庭在一定时期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
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和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等。由于它是能源的能量消耗总量,不是能源的物量消耗总量。按照统计上阐述的能源概念和能源消费统计原则,能源消费总量在消费环节上包括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能源运输和管理过程中损失量。在能源类别上包括全部化石能源,以及作为能源使用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所以应是所有一、二次能源的消费量的净值,即要扣除一、二次能源之间的重复消费因素。能源消费总量实际应是终端能源消费量与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能源损失量三部分之和。即能源消费总量统计的不仅包括实际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各种能源消费量(不包括用于加工转换的能源),还包括能源在加工转换、输送、分配、储存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和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各种损失量,但不包括各种气体能源放空、发散量。
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原则是统一方法,分级核算。核算方法是国家和省级采取能源供应统计与能源消费统计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能量平衡核算方法;省辖市、县(区)统一采取以能源消费统计为主的核算方法。各级按照统一的方法分级核算能源消费量,并逐级评估认定。一、二、三产业和居民生活的能源消费量分别是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评估推算来确定的。计算能源消费总量时,由于各种能源原始计量单位不同,热值也不一样,因此,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
统计频率: 季度、年度
数据来源: 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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