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解读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19
《宜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是列入市政府2021年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出台背景加强消火栓建设和管理是夯实我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2017年9月,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来,我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建立了

  《宜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是列入市政府2021年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加强消火栓建设和管理是夯实我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2017年9月,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来,我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机制,解决了一批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对规范和促进我市消火栓建设、保障公共消防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和我市机构改革,《办法》中涉及的一些部门名称发生改变、职能已经划转,且该办法中提出的关于消火栓建设、使用、维护、保障机制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厘清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推动我市消火栓建设、使用、管护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发展,市消防救援支队修订了《宜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湖北省消防条例》

  (三)《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四)《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五)《宜昌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差异说明

  (一)修改了《办法》适应范围。2017年出台的《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适应范围为宜昌市城区(西陵、伍家、点军、猇亭、高新),此次修改为《宜昌消火栓管理办法》,适应范围扩大到宜昌市行政区域内,为各县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修改了部分机构名称。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消防机构名称和隶属关系进行了修改,原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第七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建部门”。

  (三)明确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增加了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作为消防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包括市政消火栓布点及用水量、水压等具体内容。

  (四)明确了消火栓定义和范围。《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将我市消火栓分为市政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和住宅消火栓,并对三类消火栓进行了定义。

  (五)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住建、城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司法、公安机关、应急、消防救援机构、供水企业等部门和企业的工作职责,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六)明确了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要求。一是《办法》第十六条明确消火栓维护保养应能满足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相关要求;二是《办法》第十七条明确需拆除、迁移市政消火栓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七)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明确了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管护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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