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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21
社会救助政策解读点军区民政局一、城乡低保1、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户籍、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户籍状况: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二)共同

  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点军区民政局

  一、城乡低保

  1、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

  户籍、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户籍状况: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二年的人员;

  (三)被宣告失踪人员;

  (四)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五)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六)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中有经济收入来源的70岁以上的老年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 “单人户”施保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罕见病)、重残人员。(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重病患者是指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人员、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罕见病患者是指经当地二甲以上(含二甲)公立医院确诊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制定的《罕见病目录》病种的人员。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单人户”施保的重残人员、重病(罕见病)患者给予全额保障后不再实施重点救助。

  (五)重点保障

  下列人员获得低保后生活仍困难的,按标准增发补助金。

  (一)老年人。低保家庭中有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二)未成年人。低保家庭中有双子女上学的未满16周岁人员或已满16周岁但仍在校读书的全日制学生。

  (三)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残联认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四)重病患者。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范围的患者。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获得低保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重点保障

  重点救助标准是指在对重点救助对象家庭享受低保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其本人按照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按月增发的补助金额。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低保家庭中有一个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的,按当地月低保标准20%比例对老年人本人增发补助金;低保家庭中有两个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的,按当地月低保标准30%比例对老年人本人增发补助金;

  (二)对低保家庭中有双子女上学的未满16周岁人员或已满16周岁但仍在校读书的全日制学生,按当地月低保标准30%比例对其本人增发补助金;

  (三)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月低保标准30%比例增发补助金;对一户有多个重度残疾人的,对残疾人本人按当地月低保标准40%比例增发补助金;

  (四)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患慢性病需要常年服药的对象按当地月低保标准30%比例增发补助金;

  (五)对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救助对象,重点救助标准一般不得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30%。

  (六)申请及受理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人户分离跨县市区居住,户口在大宜昌市范围内,统一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居住地负责配合开展入户调查。

  (2)户口在宜昌城区,跨区居住的,即:西陵、伍家、点军、猇亭、高新区申请人提供居住半年以上证明,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3)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七)零资料申请

  以往办低保被认为程序复杂、资料多、时间长被人诟病。在今年6月底,我区全面启动“零资料申请、一周办结”工作。全面推行低保申请承诺告知制。申请低保只需要对象如实申报困难实情,提供一证(身份证)填写两书(承诺告知和授权书),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困难群众签定承诺书和收入核查授权书后,通过系统数据比对,评估困难类型,实现快速审核确认;以承诺真实为前提,审核确认环节前移。公示、入户、评议环节后移。对公示无异议、入户未发现承诺造假的,可取消评议环节,一周内预审办结。

  注:低保一周办结实行的是承诺告知制,对失信造假的对象以后将实施失信惩戒制。对于一般失信人员将开展批评教育,一年内不得享受零资料申请一周办结流程。对严重失信人员将纳入黑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低保零资料申请一周办结流程图

  (八)家庭经济状况包括那些: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九)、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

  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十)几种特殊情况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如果补偿结余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以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

  (二)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注:我市2020年城市居民消费支出为21866元、农村居民消费支出为13999元)

  (三)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

  (十一)法定赡(抚、扶)养义务

  对于法定赡(扶、抚)养人应承担的赡(扶、抚)养费,一般按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金额认定。无法律文书规定或协议的,低保审核、审批机关应在法定义务人授权、委托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核对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对于法定义务人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应终止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法定义务人属于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或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认定为无经济负担能力;对于法定义务人家庭财产状况超出当地规定的,应认定为有经济负担能力。

  (十二)可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包括

  (一)优抚对象、义务兵按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等补助性资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颁发的见义勇为等各类非报酬性奖金;

  (六)居民各类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七)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八)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十)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

  (十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十二)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十三)家庭财产超出认定标准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三)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城镇35、农村80

  (四)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五)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六)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七)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十四)低保近亲属备案制度:

  低保近亲属备案对象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通过购买服务“以钱养事”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经办人员)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以下简称近亲属)关系的申请和享受低保对象。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低保近亲属备案按照主动申报、初审上报、核查登记的程序实施。

  低保近亲属实行区、乡、村三级备案管理。

  (十五)民主评议评什么

  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1)评议入户调查信息填写完整性和入户调查人员及被调查人员是否签字确认等情况。

  (2)评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凡是共同生活在一起同灶吃饭人口,如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其他与户主长期共同生活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等都作为评议对象。核实家庭成员的年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就业状况等,其中婚姻状况核实是否已婚、未婚、丧偶等

  是否外嫁户口未迁出或娶媳妇未上户口等;健康状况核实家庭主要劳动力有无常年患病的,是重特大疾病还是慢性病,有无残疾人,残疾等级;就业状况重点核实家庭成员是否在家务农,有打工人员,在什么地方打工,有读书人员,在哪里读书等。

  (3)评议家庭收入信息。

  农业收入:有种植业的,核实种植类别和种植面积;有养殖业的,核实养殖品种和数量;有副业的,核实从事行业种类。

  就业收入:核实有固定工资性收入人数、有经营性收入的所从事经营项目、打工收入核实是在本地固定打工还是外地固定打工或非固定打工,打工人数。

  转移性及其他收入:核实赡养人数、抚(扶)养人数;其他收入核实①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②出租或出让房产;③集体财产分红;④离退休金或遗属补助金;⑤失业保险金;⑥赔偿收入;⑦其他。

  家庭财产状况:核实家庭拥有的房产、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债权情况、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

  (十六)民主评议的重点

  民主评议应重点对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而不是对申请对象能否享受低保进行表决。评议时,应将填写完成的入户调查表以及个人申报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评议代表审查

  (十七)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

  1.公示内容包括:社会救助政策及办理程序;审核、审批结果,已保障对象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保障人数、家庭住址、保障金额(含重点救助金额)、批准时间等;动态信息,每月新增、取消对象信息和调增、调减补助水平对象信息等;县、乡两级举报电话。

  2.公示程序:审核审批两榜公示、保障对象长期公示。

  3.公示时限:对于审核审批对象公示时限,对于已保障的所有低保对象进行常年公示;对于动态管理的对象信息,每月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示。

  4.有关要求:做到“四统一”,即统一公示栏设置地点、统一规范公示内容、统一公示格式、统一公示时间。

  幻灯片21

  (十八)低保动态管理主要采取哪些措施

  1.个人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低保对象个人主动申报的家庭状况变化,对明确不再符合低保条件,要求退出低保的,及时报请区民政局停发低保金;对要求增发或减发低保金的,按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及时调整。

  2.群众监督。根据群众反映线索,经调查核实,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3.年度核查。每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对所有低保对象进行一次抽查,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宜昌市民政综合服务平台》信息预警,目前信息预警信息已经全省联网,且能查询个人银行存款信息。平台将按月进行信息比对,所以对各乡(镇)、街办每月反馈的预警信息要及时处理。

  (十九)低保工作中注意的事项

  1、对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低保申请处理方式

  只要对象书面提出低保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都必须受理,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对于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理由。另外,取消低保时,也应书面告知。

  2、入户调查的组织实施

  依据国发〔2012〕45号有关规定和民发〔2012〕220号第十八条、鄂民政规〔2013〕1号第十八条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不少于2人的调查组,其中至少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1名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入户调查表规范内容,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不少于3人签字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对近亲属备案要100%入户调查,新增对象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2018年1月起,我区以开展用服务购买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入户调查机构进行入户核查)。

  (二十)低保工作中注意的事项

  4.几种特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确定

  (1)、户口未迁入的儿媳妇

  户口未迁入的儿媳妇,属于具有法定赡、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应算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2)、户口还未迁出去的外嫁的女儿

  户口还未迁出去的外嫁的女儿,非长期共同居住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3)监外执行服刑人员

  只有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才可直接不算作共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对于监外执行服刑人员,实际共同生活的,应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能拆分申请低保

  除因“单人户”保障对象以外,其他的人坚持整户保障,不得拆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低保。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在有的地方存在老思想,家里子女多的,大的管父亲、小的管母亲,在申请低保时人为的将父母双方拆分,分别申请,这样做是错误的。

  (二十一)低保“渐退制”

  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对农村低保对象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期限的救助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对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予扣减。对于自主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可延长保障1年。

  (二十二) 最新社会救助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710元/人.月;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660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540元/人.月;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480元/人.月。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特困人员认定的主要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

  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照料护理和丧葬服务。

  (二)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三)无履行赡抚养义务能力认定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四)办理程序及受理材料

  1.个人申请;2.受理;3.乡镇审核;4.区级审批。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主动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同时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五)鄂民政函【2018】216号文件相关规定

  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18】216号文件中规定:准确把握认定条件。同时符合“三无”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各地不得把“是否年满60周岁”作为审核审批特困人员的唯一判断标准。各地应遵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核定申请人有无法定义务人,必要时可咨询法律顾问。各地应逐条对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明确的无劳动能力和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准确判定申请人有无劳动能力和其法定义务人有无履行义务能力。申请人收入应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规定进行核定,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标准应按照当:地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标准执行。

  (六)供养方式

  供养方式

  1、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散供养对象联系帮扶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2、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

  3、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包括日常生活照料、护理及住院陪护等内容,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待遇落实。特困人员的亲属应当看望和问候特困人员,给予其家庭关爱和精神抚慰。

  (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构成

  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护理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生活费: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

  护理费:护理标准分3档设置,集中供养自理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0.7倍确定,集中供养半失能特困人员在全自理基础上增加100元,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确定。

  (八)特困供养标准和算法

  1、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即基础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费+基本护理费(我区自2021年7月27日起,《点军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正式下发实施,目的在于建立特困分散照料服务考评机制,落实照料人责任,规范护理费发放。)。

  基本生活费为1.3倍的低保金。

  如:现行农村特困标准1080元/月,其中生活费为1.3*540=702元,剩余护理补贴为378元。

  2、集中供养失能和半失能对象的基本生活费和标准

  集中供养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对象供养标准(即1180元)为:基础供养标准的基础上(即10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即100元)。其中1.3*540=702元为生活费,剩余部分478元为护理费。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对象供养标准(即2456元)为:1.3倍的低保标准+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平工资(2019年社评工资为63790)的33%确定。(其中:1.3*540=702元为生活费,护理费为0.33*5315=1754元)。

  目前城乡特困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供养标准
年份 项目 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丧葬费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类别
自理 半自理 全护理 自理 半自理 全护理
2021年 基本生活费 702 702 702 702 702 702 12960 城市低保710元/人,农村低保540元/人。 农村
基本护理费 378 478 1754 378 378 378
合计 1080 1180 2456 1080 1080 1080 12960
基本生活费 923 923 923 923 923 923 17040 城市低保710元/人,农村低保540元/人。 城市
基本护理费 497 597 1754 497 497 497
合计 1420 1520 2677 1420 1420 1420 17040
(九)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评估

 

  六项指标: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有4-6项不能达到的:可以鉴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有1-3项不能达到的:可以鉴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6项全部达到的:可以鉴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十)丧葬事宜的办理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丧葬费。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十一)《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将“失独家庭扶助金在特困人员认定时应计入收入”的政策解答,以及我省现行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目前享受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对象因收入超过规定的标准,在特困救助供养政策中不能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原则上不予纳入特困救助供养。

  领取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人员出现基本生活困难时,可按照程序申请城乡低保,按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鄂民政规〔2019〕1号)第十九条规定,“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及支出型贫困家庭。(支出型家庭定义:对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等必要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可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二)申请和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同一事由,申请人只能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申请救助。)

  1、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落实临时救助主动发现受理机制。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三)审核和审批

  1、村级权限。急难型800元以下

  受理时限:当天受理当天救助。由村(社区)向乡镇(街道)电话备案后以现金方式直接给予,并当场签字确认。乡镇(街道)根据村(社区)提供的申请人急难证明、申请人领款收据等材料,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后,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按急难型临时救助,以现金方式下拨资金至村(社区),并公开公示,村(社区)要建立小额临时救助台账,按月向乡镇(街道)报送。

  2、乡镇权限。救助金额在710*4=2840元(含)以下

  受理时限: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当月城市最低生活标准的4倍,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办事处)审批。支出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3、区级权限。救助金额在710*4=2840以上

  受理时限: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通过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支出型: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其中乡镇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县级民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备注:乡镇和区级的急难型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金计算公式:

  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人数*本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救助倍数

  救助标准分为:急难型标准与支出型标准两种。

  1、急难型救助标准

  2、支出型救助标准

  (七)临时救助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实物。发放现金、实物的,临时救助对象或监护人需当场签字确认。

  2、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对象困难的,应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供转介服务。可将符合条件的对象转介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3、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4、为了体现救急原则,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在补齐相关手续。

  5、对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上说,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临时救助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6、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信函索取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提供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所有材料,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办事处)在受理办件。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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