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标志停车 禁止私设地桩地锁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09
9月8日,市城管委联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城区人行道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进一步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和规范整洁的市容市貌。通告明确提出,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临时停车和停放。城管执法、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相关规范,在人行道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框,允许车辆按照标志标

  9月8日,市城管委联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城区人行道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进一步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和规范整洁的市容市貌。

  通告明确提出,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临时停车和停放。城管执法、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相关规范,在人行道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框,允许车辆按照标志标线指示停车。停车位内有方向指示的,应当严格按照方向指示停车;有区分车辆类型的,应当按对应车型停车。禁止越线停车、逆向停车、在停车位以外的区域停车,禁止挤占盲道安全通行空间,禁止非残疾人车辆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禁止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停车框和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

  同时,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人行道上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道闸、摆放障碍物或改变路面结构设置下沉或高坎。禁止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框、人行道展示、售卖、清洗、维修车辆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设置障碍等手段将人行道、公共停车场(泊位)私有化。

  机动车不在停车泊位内停车、越线停车或者不按停车指示方向有序停放车的,现场管理人员应予以劝导、纠正。机动车违法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不服从指挥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拖移车辆并处罚;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区域内停放、占用盲道停放的,擅自占用人行道展示、售卖、清洗、维修车辆等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处以警告或者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并拖移其非机动车。不听劝导或者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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