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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解读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17 加入收藏
2020年8月19日,《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并颁布实施。城市飞速发展,物业管理行业需求水涨船高。为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宜昌实际,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出台《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13

  2020年8月19日,《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并颁布实施。

  城市飞速发展,物业管理行业需求水涨船高。为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宜昌实际,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出台《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

  13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管理

  有人说,小区物业管理做得好,社区管理就成功了一半。众所周知,社区管理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物业是社会基屋治理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它是参与者,也是服务者。

  《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为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多元共治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要建立健全市级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全市物业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要求包括住建部门、发改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人民防空部门、教育部门在内的13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并各司其职,《办法》中详细明确各部门在政策制定、收费标准、业委会组建、矛盾纠纷调解、日常安防等方面的职责。《办法》还强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在物业区域内公布投诉渠道。

  不足额纳缴物业费的,不得进入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是重要的业主自治组织,然而业委会的成立、管理以及运行也是困扰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

  《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辖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要建立健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机制。

  《办法》第十二条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做了明文规定,有相关5种情形的均不能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5种情形分别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遵守管理规约的;未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的;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在物业区域内进行违法建设,侵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办法》还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职责、会议等作了详细描述。

  共有部分设置车位,场地费属于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管理中容易产生纠纷的一个问题。

  《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强调,小区公共收益属业主所有,不得存放在个人账户,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存放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部位设置的车位,其设置、使用、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利用业主共有部位设置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包括场地费和停车服务费。场地费扣除必要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服务的其他需要,其收支情况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提倡物业区域面向社会提供“错时停车”服务。

  《办法》还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卫等专营单位应实行终端计量,分表到户,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而停止服务。《办法》明确要求,一个物业区域应当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双方自行约定。建立物业服务费正常上涨机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上涨、服务成本增加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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