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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8-21 加入收藏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为保障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水资源管理信息化作用,根据《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运行维护技术规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

为保障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水资源管理信息化作用,根据《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

2020年8月21日

 

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发挥在取水许可、水量分配、水资源调度、用水总量控制、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作用,根据《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运行维护技术规范》《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湖北省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运行维护主要包括软件平台运行管理、监测站管理、业务信息维护等。

软件平台包括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水资源监控信息接收平台以及数据库、手机APP、监控中心等。监测站包括工业生活取水户、农业灌区、重要断面水量监测站,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站监测设备等。

第三条 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坚持“统一管理、共同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委托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技术性工作。

第五条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是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性工作,相关经费应纳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算计划,省级水利资金将予以适当补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确保发挥效益。

第六条 省水利厅根据水利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做好日常监督检查。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的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工作。

第八条 省水文水资源中心承担运行维护日常组织管理。

具体负责软件平台、重要断面水量监测站、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站监测设备等运行维护,以及重要节点生态流量监测等。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业生活取水户、农业灌区水量监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业务信息维护工作。

第十条 各取水户对水量监测设备负责管护,保证设备安全。应为正常水量监测提供必须条件,配合做好运行维护和设备检定。

第三章 软件平台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省水文水资源中心负责协调水利专网和无线通信服务,保障监测站采集的信息直接进入信息系统数据库,并与中央平台、流域机构平台实现数据贯通。

第十二条 软件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对数据异常、报警、宕机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省水文水资源中心相关责任人并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24小时内查出原因,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运行,并按照规范要求做好运行维护记录。

第十三条 软件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对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交换服务器和监测数据接收服务器的运行情况、存储空间、数据备份以及手机APP运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每月向省水文水资源中心报告软件平台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软件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每周对监测站的数据到报率、数据质量及异常情况进行统计、报送,经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审核后,反馈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排查修复工作。

第十五条 软件平台用户名由省水文水资源中心统一管理。新增、变更、注销管理人员或取水户用户名,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省水文水资源中心核发、修改。

第十六条 软件平台用户名实行实名制管理,使用者对账号的安全负责。及时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不得转给他人使用登录。

第四章 监测站管理

第十七条 监测站接入、新建、变更、注销,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监测站信息表,在管理系统内逐级上报至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审核后,由软件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更改监测站信息。

第十八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每日对流量、水位、闸位、时段水量等,电池电压、开门报警等,数据异常、设备畅通率、数据报送时效性等进行监视和分析,并做好相应记录。监测站迁移和故障设备更换后,应在72小时内恢复运行。监视记录和恢复运行情况在管理系统内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水量监测及RTU、DTU等主要仪器设备老化,难以满足要求,应实施更新改造。对主要监测设备配置备品备件,数量一般按照总数的5%配备。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接入的水量监测设备需检定合格,精度满足水量监测管理要求,并与信息系统采用的标准一致。

第二十一条 取水户对水量监测数据有异议,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水量监测设备、在线传输设施和数据信息等进行现场核验。经核验后,取水户对水量监测数据仍有异议,由取水户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对水量监测设备进行检验。如检验精度符合监测设备最大允许误差,所检费用由取水户承担;如检验精度不符合监测设备最大允许误差,所检费用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并及时更换符合规定的监测设备。

第五章 业务信息维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在信息系统填报用水量、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取水许可、水资源管理年报等相关业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新发、变更、延续、注销取水许可证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完成取水许可证信息登记、变更。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信息系统建立取水户信息、取水许可证信息、水量监测站信息的对应关系。

第二十五条 发现取水户监测水量疑似异常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和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疑似异常数据共同核实、审定、修改。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建立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管理队伍,完善制度,加强培训,提高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省水文水资源中心每月对信息系统数据到报率、及时率、完整率、准确率等进行统计分析,编制月报报送省水利厅。

第二十八条 省水利厅对湖北省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情况逐月进行通报,一年考核一次。对于运行维护情况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运行维护情况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水资源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外散布或者销毁监测信息。

第三十条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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