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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25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发挥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水利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规范,制定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工程质量控制第一条各参建单位严格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高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发挥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水利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规范,制定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工程质量控制

  第一条各参建单位严格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落实。

  第二条项目法人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并进行不定时的抽查,发现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应根据合同和相关规程规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三检制”,即初检、复检和终检。对自检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拆除返工。

  第四条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施工单位自验合格的单元工程,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予以签认。严禁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予以签认,严禁工程完工后进行补签确认。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对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报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或进行下一步工程的施工。重要隐蔽工程提前报业主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严禁覆盖后再报验收。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应做好质量评定和原始工程量的记录并拍照片存底备查。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采取旁站、巡视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独立且严格做好监理平行检测和抽检,杜绝不合格原材料进入工程,对抽检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二章 工程安全控制

  第七条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第九条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保障措施的督促落实,对屡教不改和情节严重的可直接下停工通知和通报批评、罚款等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程规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落实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处理意见,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工程进度控制

  第十一条工程进度严格按照合同工期执行,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误工期。

  第十二条由于项目法人处理征地拆迁等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工程延期申请报告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项目法人经核实后,可以根据延误日期给予工期补偿。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职责,做好施工单位的进度控制工作。

  第四章 工程造价控制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未经同意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待批复下达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复核招标文件工程量,如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相差较大,应提前上报,按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十六条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程序为:施工单位按进度根据已验收合格工程进行工程计量,再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项目法人单位抽查复核。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报进度款时,应附以下附件:经监理签字认可的质量检验合格表,工程原始断面测量图、隐蔽工程验收合格表和隐蔽工程照片等依据。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和设计图纸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严禁不按图纸施工、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应据实按规定上报进度款。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和合同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进度款进行审核,对验收不合格的、不按图纸施工的、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的都不得审核上报进度款。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款进行抽查复核,对复核发现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时,应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确保工程资金安全。项目法人单位对抽查复核没有问题的,应及时按程序支付工程款。

  第六章 人员考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对应的人员,实行压证上岗。项目施工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若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有人员资格等级。项目管理人员更换必须经项目法人初审同意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未经批准的项目管理人员更换,一律视为管理人员不到位。

  第二十二条对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实行书面考勤。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质检员需驻工地每月至少22天。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派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对应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变更需经项目法人同意,其他监理人员在工程未完工前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对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实行书面考勤。总监理工程师在工地上出现重大质量、技术、安全或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情况时要到现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按照监理实施细则来执行考勤。

  第二十五条考勤地点设在工程建设项目部,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并根据考勤情况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投资水利工程变更遵循专家集中审查制度及项目变更审批制度。任何参建人员、任何参建单位,未经设计变更审查程序,一律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各方不得擅自变动工程设计方案、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工程结构安全、施工条件变化等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实施工程变更的,业主单位应按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及各项目相关规定实施变更。

  第八章 项目法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印发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兴政发〔2016〕11号)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严禁对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用邀请招标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严格使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的要求,标段划分要科学合理,工期要求应符合实际。

  第三十条 兑现质量承诺。必须达到合同规定要求,原则上要经运行使用一个周期(或一年),由项目法人方征求受益单位的意见给出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签订质量保证承诺,以质保金或履约保证金的形式进行约束管理。对在质保期内业主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必须及时整改到位。否则项目法人可用保证金支付质量整改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强化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第三十二条 加强质量检测。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县域水利工程必须由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实施过程检测及竣工检测。检测合格的工程方可进行工程验收。检测单位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加强计量管理

  正常中间计量,如厂房、管理房、水塔、水池、管道,水土保持流域治理工程的梯田、排水沟、筑埂、道路、植树、防护等建筑和构筑物以及机电、金属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后,实物量随时可查可量的暴露在外的显形工程,由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单位、施工方共同签字认可;

  联合签字计量,主要指基础沟槽、管沟开挖等隐蔽工程,山体削坡等验收时,几何形体掩埋或破坏部分,以及施工变更部分,必须由监理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联合签字计量认可,并附相应的测量、影像等支撑资料,否则计量无效。

  第三十四条 规范计价管理。以合同签订时约定单价为依据结算,个别需调整和补充合同约定的单价,须请第三方有造价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核定确认。计价程序是由施工单位按工程实际情况先编制单价文件,报监理、建设单位预审核,如乙方编制的单价须符合相关定额和文件依据,可由乙方、监理、甲方及具有相应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确定,并形成文字材料供计价执行。如三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建设单位可申请审计机关或具有相关造价资格的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项目法人单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五条 严格报账及结算管理。严格执行水利建设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第三十七条 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第三十八条 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第四十条 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

  第四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工程验收应严格执行《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规程》(DB34/T2206-2014)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二条 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所有资料一式三套,法人单位、项目责任股室、资料(档案)室各一套。(资料包括招标、竣工验收、结算审计)。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对于违反第三条的,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不完善或质量三检制不落实的,监理单位可对施工单位下达停工通知,直至质量管理能够满足要求为止。

  第四十四条对于违反第四条的,监理单位不能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工程进行检验的,或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予以签认的,或工程完工后进行质量补签的,项目法人一经发现,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罚:

  1、对不能及时检验的,每核实一次,罚监理费用0.5~1万元。

  2、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予以签认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拆除重建,所需费用施工单位承担80%、监理单位承担20%。

  3、对工程完工后进行质量补签的,该工程将不给予验收,工程量不计入进度款。

  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第五条,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未按程序报验就进行覆盖的,该隐蔽工程将不予验收,也不予计量。

  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质量评定、原始工程量的记录、拍照片存底和地质素描。资料不完善的,该隐蔽工程也不予验收。

  第四十六条对于违反第六条,监理单位不能独立做好平行检测和抽检的,导致不合格材料进入工程的,每发现一起,扣除监理费用0.5~1万元。对于监理单位职责履行不到位,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的,上报市、省水利主管部门记录企业不良记录。

  第四十七条对于违反第十一条的,施工单位拖延工期的,每拖延一天扣除合同金额的0.3~0.5‰。

  第四十八条对于违反第十三条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度控制不力,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每延误一个月扣除监理费合同金额的2%。

  第四十九条对于施工单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发现有违反安全防范措施的,可直接下达罚款通知或停工通知。罚款额度:未佩戴安全帽的,每个工人罚款50元/次;发现安全隐患的不落实整改的,每项罚款1000元。

  第五十条对于违反安全规程,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罚:

  1、停工整改;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另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于违反第十七条、十八条、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对不按图纸施工的项目,对偷工减料的项目没有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同意上报工程量的,项目法人抽查属实的或各项检查中查实的,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对监理单位罚款5000元/次,并上报市、省水利主管部门记录企业不良记录。

  2、对施工单位按虚报工程量的30%予以罚款。

  3、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第二十一条,施工项目管理人员不能到岗到位的,应对施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罚:

  (1)发布公告废除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2)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3)上报宜昌市水利水电局、湖北省水利厅对该中标单位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第五十三条对于违反第二十二条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和安全员不能按要求驻工地的,应对施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罚:

  (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不得少于22天,对于每月少于22天,多于10天(含10天)的,按每人每天500元扣除施工合同款;对每月少于10天的,按每人每天1000元扣除施工合同款,县水利局予以通报,并上报省水利厅、市水利水电局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2)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按月不能驻工地22天的,按每人少一天,扣除施工合同款200元。

  (3)考勤按月进行,每月统计一次,统计结果列入施工月报。

  第五十四条对于违反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不能按要求到岗到位的,应对监理单位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罚:

  (1)上报相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在我县本行业监理的入围资格;

  (2)没收该监理单位在我县的监理履约保证金;

  (3)上报市水利水电局、省水利厅对该中标单位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第五十五条对于违反第二十四条的,总监、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能按要求驻工地的,应对监理单位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罚:

  (1)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工地不得少于7天,对于每月少于7天的,按每天500元扣除监理费用;

  (2)总监理工程师在通知来工地而不来的,按每少一次,扣除监理费用2000元。

  (3)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监理实施细则执行考勤。监理工程师按每少一天,扣除监理费用200元。监理员按每少一天,扣除监理费用100元。

  (4)考勤按月进行,每月统计一次,统计结果列入监理月报。

  第五十六条设计单位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于没履责或者履责不力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水利建管办所涉及的工程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应将与本办法相关的条款列入。本办法原文应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或载明本文件。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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