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山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 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栏目: 兴山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兴山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兴山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为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兴山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山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质量,结合我县特困供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服务宗旨,切实做好分散特困人员的日常照料和关爱服务,进一步织密织牢民政保障网,巩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工作目标

  通过压实工作责任、落实探访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宜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服务体系,以“物质救助+购买服务”为主要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进一家具有养老、护理、医疗等相关专业资质且同时具备大数据服务平台线上运营经验的服务机构,为全县分散供养对象开展专业化居家护理服务工作,有效解决当前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质量低、生存环境差等问题,确保全县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日常起居有照料、生病住院有护理。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机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1.乡镇主体责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主体责任。确定各村(居)委会负责人为分散特困人员的管理责任人。对生活自理能力差、生活质量较低、无人照料服务或照料服务质量差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要纳入福利院集中供养。

  2.村级监护责任。各村(居)委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督促并协助服务机构、照料人履行照料服务责任。在确定照料人时,要充分考虑特困人员本人意愿。对照料人长期无法履行照料责任或照料责任履行差的,村(居)委会要协助服务机构及时更换照料人。要联合服务机构经常性组织分散特困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3.县级监督责任。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的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督促照料服务落实。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要按照程序纳入特困供养,及时足额发放特困供养金。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服务机构、村(社区)、特困人员签订监护协议和照料服务协议。不定期对照料服务协议内容和探访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二)凝聚合力,推动落实探访制度

  1.明确日常照料服务责任。服务机构与全县分散特困供养对象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分散特困对象无指定照料人、或照料人为村(社区)干部等其他人员的,由服务机构承担照料服务责任,并接受县民政局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监督。照料人属分散特困供养对象本人指定亲属担任的,亲属与服务机构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由服务机构委托亲属履行照料责任,县民政局按照每户50元/月的标准聘请服务机构对委托照料人进行定期考核,并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监督。服务机构、委托照料人必需及时掌握分散特困人员每天的动态信息,严禁出现饮食无保障和衣被、生活环境“脏、乱、差”的情况;严禁出现生病无人管、住院无陪护的情况;严禁出现漠视安全隐患、知情不报行为,因服务机构或委托照料人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服务机构和委托照料人法律责任。

  2.建立日常照料服务机制。服务机构(委托照料人)按照签订的服务协议,落实线下照料护理内容,并将服务人群的详细情况统一纳入线上平台信息库,服务内容将通过图片文字等形式在平台实时上传,确保分散特困人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服务内容主要分为日常照料服务和需求性照料服务。一是日常照料服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四次,包括:助洁服务(承担个人、家庭与环境卫生服务)、助餐服务(为城区或社区分散特困对象提供配餐送餐、协助农村分散特困对象做餐服务工作)、助医服务(基础体检、康复护理知识宣讲及康复训练指导工作)、精神慰藉服务(承担陪聊、亲情陪护、精神慰藉、心理辅导等辅助服务工作)、入户探访服务(入户分散供养对象家庭了解基本生活情况与实际困难等工作)、电话回访服务(及时跟进沟通,确保各项服务落实到位)等。二是需求性照料服务。原则上收到诉求及时处理,包括:助医服务(承担上门接送、陪同预约挂号、就诊体检、医疗手续代办等协助服务)、代购服务(承担生活物资代购、代缴各项费用等辅助服务工作)、助急服务(承担专人联络、紧急救援服务工作)。服务机构(委托照料人)根据入户摸排的实际情况与分散供养对象的实际需求,与民政部门沟通后,可适当调整与之相适应的服务品类与服务项目。服务过程中,对于发现生活确实无法自理、三餐无保障、生活环境恶劣的分散供养对象,服务机构(委托照料人)应及时将问题线索上报村(社区)、乡镇及县民政局,并按程序纳入集中供养。

  3.村干部落实定期探访制度。村(社区)干部每月要对辖区内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入户探访一次,并做好探访记录。实地查看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和健康状况,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积极协助服务机构(委托照料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对于照料服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4.乡镇政府落实监督检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联村干部每季度对联系村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开展一次入户探访,民政办工作人员每半年要对全乡镇的分散特困人员进行一次入户探访,并检查服务机构(委托照料人)照料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查看村(社区)干部每月的探访是否到位,协助服务机构(委托照料人)解决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遇到的困难。对发现的各种问题,及时上报县民政局。

  (三)跟踪落实,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1.建立履约监管制度。依据协议县民政局以日常监管和定期评查的方式对服务机构服务进行质量管理,由县民政局通过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季度对其所开展服务进行综合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挂钩。照料人为亲属的由服务机构对其按季度进行考核,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考核结果与护理费挂钩。

  2.强化考评结果运用。依据协议县民政局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机构按季度进行考核,考核为“合格”等次的,全额发放当季护理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发当季护理费,并责令整改。照料人为分散特困供养对象亲属的,由服务机构按季度对其进行考核,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季度内考核全部为“合格”等次的,全额发放护理费,考核有一次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发一个月护理费,有两次及两次以上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发当季全部护理费,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照料对象所在村(社区)解除其与当前照料人协议,重新确定照料人。

  3.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资金主要用于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照料护理和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护理费实行按月预拨,按季考核,季度考核如有不合格情况,据实将预拨护理费退回至兴山县财政专户。服务费将通过对公账户按月预拨给服务机构。照料人为亲属的,由服务机构按月拨付给委托照料服务人,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细化工作措施(2021年7月31日前)。确定服务机构,制定服务实施细则,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和日常生活需求等细化分散供养特困员照料服务内容。县民政局制定监护协议、照料服务协议、探访记录、评估考核细则等相关的规范文书。

  (二)加大政策宣传(2021年8月15日前)。县民政局制定城乡特困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服务告知书,由各乡镇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宣传政策并签订告知书。通过入户宣传、召开屋场院子会、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做到层层知晓。

  (三)签订服务协议。(2021年8月31日前)。全面废止前期签订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服务协议及照料服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各村(社区)、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新签订协议,保证每名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均签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协议和照料服务协议。协议由县民政局统一印制,一式四份,签订各方及民政局各存档一份。

  (四)建立考评机制(2021年9月1日起)。服务机构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协议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会给予积极配合并协调各方资源,为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提供保障支持。县民政局建立照料护理考评办法,切实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质量。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服务机构分别拨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特困人员无稳定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是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重点对象。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加强分散特困供养对象照料服务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分散特困对象照料服务改革工作,不断提升服务对象生活质量。

  (二)规范档案管理。各乡镇民政办、村(社区)要建立好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档案,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证复印件、监护协议、照料服务协议等相关纸质资料。服务机构将其上传至大数据服务平台,方便线上查询管理,同时服务机构要将每次开展服务工作前后的图片,对委托照料人考评表、护理费发放花名册等资料上传至平台中,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及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将对特困对象申报情况、生活补助资金使用、护理费发放、服务机构(委托照料人)开展照料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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