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28
宜府办发〔202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城市道路临

宜府办发〔202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规范化管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共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交通流量均衡分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宜昌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及夷陵区小溪塔街道、东城试验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并在一定时间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主体依据政府定价管理,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主体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所属区域的维护和管养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文件,核定收费标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收费价格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经营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四条 用于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泊位应当依法设置并对外公布,可根据城市道路建设和管理实际动态调整。

  第五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供求关系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区域差别和时段差别的原则,实施路内高于路外、停车资源紧张区域(核心商圈等)高于其他区域、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化收费方式,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可以适当优惠。

  核心商圈指西陵区国贸、CBD、解放路步行街、亚洲广场商圈,伍家岗区万达、中南路、国贸新天地商圈,宜昌高新区水悦城商圈等。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辆免收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

  (一)驶入泊位不超过30分钟的;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环卫作业车、市政设施维修车、绿化养护车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免费的车辆;

  (三)其他经批准的特定事件和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

  第七条 开展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及日常管理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依法授权。

  第八条 经营主体应在取得市发改部门批准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定价文件后实施收费。

  第九条 经营主体应按审批要求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施划、编号及智能化改造,并建立智慧停车收费管理平台,利用科技手段提供信息查询、无感支付等便民服务。管理平台数据应实时向市级大数据平台推送。

  第十条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谁经营、谁管养”的原则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地进行环境卫生管理和路面养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牌,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和经营单位信息、收费标准、停放时段、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

  (二)施划标准的停车泊位、统一编号并设置停放方向标志;

  (三)制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秩序巡查和管理制度;

  (四)保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正常运行;

  (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示方向驶入泊位停车,不得压越标线、阻塞交通;

  (二)不得损坏停车公共设施设备;

  (三)不得在停车泊位内开展与停车无关的洗车、修车和售卖商品等活动;

  (四)按照收费标准支付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

  (五)根据交通管制、现场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

  (六)法律法规关于道路停车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发改、公安交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会商、监督考核、处罚惩戒、媒体曝光等工作机制,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秩序管理和经营收费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拒缴、无故欠缴、恶意逃缴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的,经营主体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经催缴仍未缴费的,经营主体可依法追缴,确有必要的可按程序申请将未缴费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诚信系统失信名单。

  第十四条 对不按政府定价收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经营主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违规停放,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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