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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栏目: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7 加入收藏
今年以来,宜昌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上级部署安排,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校园周边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示如下:案例1:宜昌市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今年以来,宜昌市市场监管系统按照上级部署安排,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校园周边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案例1:宜昌市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宜昌市某超市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宜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7.4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宜昌市五峰县某书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宜昌市五峰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宜昌市五峰县某书屋摆放有酸辣牛肉面、红烧牛肉面、掌心脆、统一香辣牛肉面、蛋炒粉、虾丁、维C软糖、王老吉饮料、可乐型汽水共九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宜昌市五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宜昌市五峰县某餐饮店拒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宜昌市五峰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某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有酱香烤鱼料、香辣烤鱼料、原味牛杂酱等13个品种共计17桶调味料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调味料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宜昌市五峰县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后,仍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宜昌市猇亭区实验中学周边某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宜昌市猇亭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实验中学周边经营户某生活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区销售货架上摆放有真巧“乳酸原味真巧杯”(6个)、真巧“真巧杯”(3个)、米老头“嗨翻豆”(1个)、麦答美“酱香逗豆”(1袋)、果C卷果C果卷(1袋),旺仔QQ糖菠萝味(2袋)正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宜昌市猇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5:宜昌市兴山县某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宜昌市兴山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昌市兴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罚款12000元。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昌市兴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6:宜昌市远安县某餐饮店经营霉变食品案

  消费者投诉在远安县某餐饮店(入网餐饮单位)就餐,食用的菜品“珍珠丸子”表面霉变,2名小孩食用后出现干呕、腹泻。宜昌市远安县市场监管局受理投诉后到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上桌菜品“珍珠丸子”及3袋原料沔阳三蒸牌莲藕珍珠肉丸表面均肉眼可见霉变。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宜昌市远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霉变的3袋沔阳三蒸牌莲藕珍珠肉丸,并处罚款40000元。

  案例7:宜昌市枝江市某入网餐饮单位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枝江市某入网餐饮单位销售的馒头经检验,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8:枝江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枝江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区货架摆放的3袋“酱π™曲奇芒果味”软型曲奇饼干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酱π™曲奇芒果味”软型曲奇饼干3袋,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当阳市某餐饮店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案

  当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某餐饮店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后,依法对当事人入驻的网络销售平台“美团”“ 当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调取了当事人平台销售冷食类菜品的平台截图。当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面摆放有待售的冷食类菜品,同时当事人店内菜单上也显示有冷食类食品销售,超出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阳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当阳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宜昌市伍家岗区某餐厅利用美团发布虚假广告案

  宜昌市伍家岗区某餐厅利用美团网络平台发布内容为“宜昌老字号”的广告,但从未参加“宜昌老字号”的评选,也未获得过该荣誉,有可能造成消费者误导,扰乱了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11:宜昌市西陵区某餐饮店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案

  宜昌市西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对某餐饮店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未载明“冷食类食品制售”,但在后厨操作间检查发现,操作人员正在制作制作冷食类食品“毛豆”,且通过查阅当日账单显示已售卖凉面1份、香菜拌牛肉3份、凉拌黄瓜3份、凉拌毛豆6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宜昌市西陵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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