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1-08
一、制定背景认真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规在以下几个方面作重点调整:一是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二是取消报废机动车

  一、制定背景

  认真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规在以下几个方面作重点调整:一是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二是取消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规划数量限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三是“五大总成”允许再制造利用,促进资源良性循环;四是环保要求提升,体现绿色经济和生态环保观念;五是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同时,新规要求各省可根据行业管理实际需要制订省级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要求,为做好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前期深入行业调研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讨论,起草制订了《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内容及创新点

  《实施办法》共7章52条,分为总则、资质认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7部分。

  主要内容为:明确《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和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省市县商务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工作内容;明确我省企业资质认定要求和办理流程,以及资质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对企业回收拆解的规范经营行为作了规定;明确“五大总成”等拆解零部件的再制造再利用、动力蓄电池的拆卸及溯源数据录入的具体要求;明确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实施联合监管;附则对现有企业(含分公司)重新资质认定作了规定。

  主要政策创新点有:一是明确行业定位。明确行业事关道路交通安全、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是具有准公益性、城市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公共服务配套,提升地方政府重视,支持行业发展。二是明晰部门职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涉及多部门多领域,我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理顺行业管理工作关系,为顺利推进行业管理工作打好基础。三是细化审批程序。依法有序开展资质认定,细化明确资质认定流程,明确由县级商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市级商务部门负责审核转报,省级商务部门负责审核、专家现场验收评审和结果公示,加强属地管理与资质认定工作的衔接。四是着眼平稳过渡。明确要求现有资质企业、已备案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须在规定的整改期内完成改造并资质认定,确保行业稳定和平稳过渡。五是量化评审指标。在商务部《报废机动车拆解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样表)》的基础上,实行专家评审打分制,明确细化各项验收内容。六是强调安全生产。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制定依据及解读机关

  主要制定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解读机关: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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