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8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组织实施。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8日       



《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特色导向、创新导向、法治导向,通过系列宣传、教育、培训,逐步完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步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着力推动全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千亿元茶产业,助力农业产业强省建设。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学习宣传培训

1.进行宣传解读。在《湖北日报》等媒体全文刊发《条例》文本、解读和宣传贯彻落实文章,做好政策宣传释义。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

2.印发宣传贯彻文件。下发文件明确茶叶主产区,向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印发《条例》宣传贯彻实施的通知,全面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责任。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3.开展专题学习。组织茶叶主产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等涉茶职能部门,通过党委(党组)中心组等形式开展专题学习。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4.广泛深入宣传。将《条例》学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内容,充分发挥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借力各类大型茶事经贸和文化推广活动,引导群众和社会广泛参与、全社会关注,为推进湖北茶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广电局,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二)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5.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政策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编制本省茶产业发展规划。督促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或者方案。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以后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6.安排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和项目,推动茶产业发展。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前完成,以后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7.依法完善茶叶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提高茶产业整体质量。鼓励、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及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8.加强对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建立健全优良种质资源档案和种质资源圃;完善茶树良种繁育体系,支持选育高抗、优质、特色茶树品种,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依法建立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9.督促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标准化生态茶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灾害防治设施,创新茶园经营管理模式,提升茶园绿色生产能力;完善相关政策,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有机茶园,鼓励实现全域有机种植。加强对茶叶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和绿色综合防控技术,保障茶叶质量安全。指导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根据茶园建设需要,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目录。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底前,以后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10.督促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对符合生态有机要求、自然环境优良的茶园,按条例规定,划定茶叶生态种植保护区,实行产地保护。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底前,以后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11.加强对茶叶加工的指导和服务,推进茶叶初加工、精深加工分工,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开展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12.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全面推行茶叶标准化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制定茶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信息录入目录,为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录入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底前,以后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13.按照规定将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的机械、设备列入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14.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以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提升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并组织实施茶叶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茶叶进行监督抽查,依法及时发布茶叶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底前,以后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15.建立健全茶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培育、推介、保护机制,增强茶品牌市场竞争力。培育品质优良稳定、特色鲜明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引导地理分布相邻、工艺品质相近、人文历史相通的区域公用品牌整合壮大。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16.督促和指导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制定完善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质量等标准和准入管理规范。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底前,以后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健委,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17.支持和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建设,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华老字号、有机农产品认证、入选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清单等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补助或者奖励。省和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前完成,以后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18.加强对茶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茶叶市场秩序。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19.加强对外展示推介本省茶产品、茶品牌、茶文化,提升消费者对茶品牌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赖度。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茶品牌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涉茶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国内外茶品牌推广展销中心,为其开拓市场提供服务。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20.支持茶叶交易中心、互联网交易平台等机构和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完善茶叶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发展区域性茶叶市场。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21.督促挖掘整理地方茶文化资源,遴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等价值的传统制茶技艺,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在保护传承发展上给予支持。加强对“神农饮茶”“陆羽茶经”“万里茶道”“东方茶港”等茶历史文化及遗迹(址)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突出地方特色和区域公用品牌文化品位的茶文化作品,开展茶文化交流,推广茶知识、茶文化。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农业农村厅,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22.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引导基金等措施,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茶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转型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做好茶产业灾害保险服务。督促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引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参加茶产业灾害保险。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23.支持茶产业技术研发,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技术研究机构、公共科研平台、专家工作站等,促进茶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茶产业技术推广,建立健全技术推广体系,推进茶产业科技成果应用。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科院、省农业农村厅,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24.加强茶叶种植、加工、营销和茶文化等方面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服务,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支持有条件的大中专院(职)校开设茶学相关专业,培育茶产业人才。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25.从事茶叶初加工的,用电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在茶园周边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茶叶种植、初加工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用地按照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管理。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26.培育壮大主业突出、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茶产业龙头企业,对茶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分类分级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支持茶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茶叶企业,联合茶叶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供销社,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27.支持培育茶行业社会组织,督促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工作,推动茶产业发展。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知识产权局

28.将茶产业发展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在促进茶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县级以上茶叶主产区人民政府

(三)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29.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条例》实施满1年后,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法规实施情况评估,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3年后,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

完成时间:2022年-2024年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0.配合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1.对《条例》中要求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完成时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 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履行职责,压实责任,加快推进我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定、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和措施;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时完成规定任务,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强化监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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