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发改局关于印发《秭归县发改局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1-10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7〕2号)、《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宜发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7〕2号)、《宜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宜发改法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秭归实际,制定了《秭归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

  1.《秭归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2.《秭归县发改局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标准表》;

  3.《秭归县发改局委托咨询评估事项表》;

  4.《秭归县发改局咨询评估委托书》;

  5.《咨询评估回避利害关系承诺书》;

  6.《提交咨询评估报告相关要求》;

  7.《秭归县发改局委托咨询评估事项回执单》。

  秭归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1日

  附件1

  秭归县发改局委托投资咨询评估

  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7〕2号)、《宜昌市发改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宜发改规〔2020〕2号)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秭归县发改局审批或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实施方案)、工程设计变更、投资概算调整,以及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仅指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武陵山片区综合开发、以工代赈、以工代赈示范等发改部门投资并直接监督实施的项目);

  (二)秭归县发改局批准或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秭归县发改局决定委托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由秭归县发改局投资和审批股、办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投资和审批股负责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签订服务协议、办理评估费用结算,会同业务股室按规定确定承担所评估事项的评估机构;业务股室负责按规定签发咨询评估委托书、与咨询评估机构共同组织评审会议、办理委托事项延期、咨询报告审核、核定咨询评估费;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咨询评估预算、评估经费的管理和支付。

  第四条申请成为承担秭归县发改局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专业包括农业、林业;水利水电;公路;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等六类;

  (二)具有有效工程咨询单位资质或资信;

  (三)具有有效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

  (四)具有相关咨询评估业绩和满足工程咨询评估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近3年无违法、违纪以及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秭归县发改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公开遴选产生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供应商(以下称评估机构):

  (一)根据资询评估专业需求,组织拟订招标方案;

  (二)公开遴选5家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评估机构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登记的专业类别,分专业以抽签方式对入选评估机构进行原始排序;相关评估机构依排序循环承担咨询评估事项;

  (四)评估机构在服务期内新增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的,可按新增咨询工程师(投资)专业类别和末位排序原则从事相关咨询评估事项;

  (五)同一评估事项涉及多个专业的,优先具备相关专业咨询工程师(投资)的评估机构开展咨询评估;

  (六)根据咨询评估工作情况、专业技术力量、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守法信用记录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七)与入选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期限2年;合同期内对各入选评估机构付费达到对应标包的评估费支付上限后,服务合同自动终止;合同期满后若新一轮评估机构尚未遴选产生,继续按照原合同延长服务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长期内继续执行原评估费用结算标准。

  第六条对某一事项开展咨询评估,应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投资审批窗口受理拟审批的项目,将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建项目申请审批文件(代合规性审查意见)、项目文本等必要材料转分管负责人,由分管负责人会同业务股室确定对该项目是否开展咨询评估。其中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由分管负责人会同业务股室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单位自验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委托验收;

  (二)对应该开展咨询评估的项目,由业务股室填写《秭归县发改局委托咨询评估事项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转投资和审批股办理;

  (三)各业务股室根据评估需要,可将2个及2个以上相同专业类别的一般性咨询评估事项交同一评估机构同一批次实施。其中2至5个(含5个)评估事项咨询评估费按应计费用的70%计取,5个以上评估事项咨询评估费按应计费用的60%计取;

  (四)投资和审批股根据《秭归县发改局委托咨询评估事项表》明确的评估要求和评估机构原始排序,向评估机构发送《秭归县发改局咨询评估委托书》;

  (五)评估机构接到《秭归县发改局咨询评估委托书》后须进行利害关系回避书面承诺,并在2日内组织开展咨询评估;

  (六)评估机构须在咨询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秭归县发改局对口业务股室同步提交咨询评估报告及正式项目文本,经对口业务股室签收后转投资和审批股留存并实行台账管理,不得超期提交;

  (七)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评估任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接受任务的,应在收到评估委托书当日向秭归县发改局提交书面说明,秭归县发改局按顺序交下一评估机构承担委托任务;

  (八)因技术复杂对专家专业和职称有特殊要求或对前期深度有特殊要求的评估事项,相关业务股室会同投资和审批股报请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从入选评估机构中比选确定评估机构;入选评估机构难以满足评估要求的,由投资和审批股会同相关业务股室拟提方案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从入选评估机构外另行遴选其他评估机构。

  第七条咨询评估事项另涉及①水运;②电子、信息工程;③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等专业类别的,由秭归县发改局从评估机构中选取具备相应备案专业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评估机构实施。

  第八条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成果进行再评价。

  第九条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任务后,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

  (一)成立评估项目组。项目组人员应完全满足评估要求,其中项目负责人应由与登记专业相符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担任;

  (二)对项目文本进行初审。评估机构要迅速对项目文本进行初审;对项目文本存在严重缺陷或深度明显达不到评估要求的,要及时与相关业务股室对接,并与建设单位和文本编制单位沟通,督促修改项目文本,以满足项目评审要求;为节约行政资源和经济资源,对达不到咨询评估深度要求的项目文本,不得召开咨询评审会议;

  (三)组织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应根据具体评估内容和专业需求,及时组织专家组参与项目评审工作。专家组人员应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完全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专家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并完全满足项目评审要求;

  (四)召开评审会议。评估机构应当会同秭归县发改局联合通知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文本编制单位参加。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应通知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参加,力争实行“多验合一”;

  (五)审查过程资料。评估机构应及时主动与业务股室对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规定和负面清单,对评估过程资料严格进行合规性审查,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单位按要求修改完善项目文本,直至完全达到质量要求;

  (六)提交咨询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建设标准规范、技术标准等撰写咨询评估报告,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按时限要求向秭归县发改局业务股室提交咨询评估报告。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要求的时限到期日的2个工作日之前书面申请延期,并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第十条实行咨询评估质量终身负责制,评估机构对咨询评估质量负总责。

  第十一条相关业务股室要全程参与委托事项的咨询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组织召开咨询评审会议,业务股室要积极协助并全程参会,并就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合规性等发表明确意见,要对评估机构的咨询评估质量最后把关,不得“一委托了之、当甩手掌柜”。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文本编制单位不能在评估机构要求的时限内完成项目文本修改或者修改后的文本仍达不到咨询评估深度要求的,评估机构应在委托书要求或延期的时限内向秭归县发改局提交项目文本不合格的评估报告。业务股室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经分管负责人同意线上线下同步终止并退办项目审批事项。

  第十三条咨询评估费用实行半年一结算,一个年度结算两次。业务股室根据服务合同、咨询评估委托书、招投标文件明确的计费标准、评估项目数核定应支付的评估费,由投资和审批股审核汇总、办公室再审后据实支付咨询评估费用。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有重大失误,或评估报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导致必须重新评估的不另行计费,重新评估产生的评估费由评估机构全额承担。

  第十五条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秭归县发改局报送上年度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秭归县发改局可通过后评价,对评估机构的年度咨询评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秭归县发改局每季度召集各分管负责人、相关业务股室对评估机构咨询评估工作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不满意票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直接定为不满意;测评结果作为评价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执行惩戒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秭归县发改局负责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委托或移交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秭归县发改局可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约谈、暂停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合同;被解除服务合同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入选秭归县发改局评估机构:

  (一)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

  (二)咨询评估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评估报告出现重大错误、质量低劣累计达两次的;

  (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的;

  (五)累计三次出现咨询评估报告有明显瑕疵的;

  (六)累计两次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凡出现前款第(二)、(三)、(六)三种情形之一的,直接解除服务合同。

  秭归县发改局依照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评估机构的上述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秭归县发改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咨询评审会,不得领取评估专家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秭归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秭归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实施细则》(秭发改〔2019〕10号)同时废止。

抄送:宜昌市发改委

秭归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印

  附件2:

  秭归县发改局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标准表

  单位:万元

  

评估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实施方案) 单独概算审查(工程设计变更、投资概算调整) 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以工代赈示范、武陵山片区综合开发等项目 以工代赈项目
建设项目总投资(以“A”代替) A≤500 0.50 0.70 0.60 1 0.3
500<A≤1000 0.70 0.90
1000<A≤3000 0.90 1.10 0.80 1.5
3000<A≤5000 1.00 1.20
5000<A≤7500 1.10 1.30 1.00
7500<A≤10000 1.20 1.40
10000<A≤15000 1.30 1.50
15000<A≤20000 1.40 1.60
20000<A≤30000 1.50 1.70
30000<A≤40000 1.60 1.80
40000<A≤50000 1.70 1.90
50000<A 1.80 2.00

 

  例:评估机构磋商报价为90%,承接项目可研咨询工作,项目总投资为500万元,取费基准价为0.5万元,则最终核定的结算金额为:90%*0.5万元=0.45万元。

  附件3:

  秭归县发改局委托咨询评估事项表

  年 月 日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阶段  
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评估要求

 

   评估内容

  

 
专业类别  
专家要求  
评估时限  
核定评估费用 (此栏由投资和审批股待咨询评估完成后填写)
投资和审批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对口业务股室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局分管领导意见  
附件4:

 

  秭发改委评〔202X〕XXX号

  秭归县发改局咨询评估委托书

  XXXXXXXX公司:

  根据评估工作需要,现委托你单位对《XXXXX》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具体要求见附表)。请迅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按照《秭归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实施细则》和咨询评估时限要求,抓紧指导、督促编制单位修改完善项目文本,尽快向我局提交经你单位审核确认的咨询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评估过程中,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附:秭归县发改局委托咨询评估事项表

  秭归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X年X月X日

  附件5:

咨询评估回避利害关系承诺书

  秭归县发展和改革局:

  按照《秭归县发改局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实施细则》(秭发改〔2021〕号)规定,本公司拟承担 XX 项目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根据利害关系回避原则,本公司郑重承诺:

  1、本评估机构与项目文本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2、项目组人员、评估专家与项目文本编制人员不为同一人或不存在关联关系。如有违反,自愿无条件取消评估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XXXX 公司(盖章)

  202X 年 X 月X 日

  
附件6:

  提交咨询评估报告相关要求

  一、咨询评估报告具体内容(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1、评估机构公司营业执照;

  2、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表;

  3、评估机构资质或资信证书;

  4、专业类别能完全满足所评估项目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

  5、咨询评估报告编制组人员名单(加盖相关咨询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6、咨询评估报告正文(评估机构出具红头文件);

  7、参评专家签到表;

  8、参评专家身份信息、职称证明;

  9、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

  10、各参评专家评审意见;

  11、评估机构出具参评专家职称(资质)承诺书;

  12、评估机构出具回避利害关系承诺书。

  二、咨询评估报告正文内容(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表述)

  1、总体评估意见概述(将作为发改部门批文内容的重要参考依据);

  2、项目概况;

  3、评估依据及过程;

  4、具体评估意见;

  5、评估结论;

  6、投资估算或概算表(含总表、对比核定表)。

  三、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完成投资项目评审后,应按时限要求尽快向县发改局业务股室提交咨询评估报告和正式项目文本各一式两套。正式项目文本必须有经评估机构认可并加盖公章的书面审核意见。

  四、评估事项结束后,评估机构凭县发改局对口业务股室出具的《秭归县发改局委托咨询评估事项回执单》,到局投资和审批股进行登记报备。

  附件7:

  秭归县发改局委托咨询评估事项回执单

  局投资和审批股:

  股今收到(评估机构名称)提交的(项目名称)咨询评估报告和项目正式文本,可满足项目审批要求。经评估核定的投资估算(概算)为万元,大写:。

  股室负责人签字:

  202X年X月X日

  (编辑:杜海威 审核:郑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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