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1
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4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标准2021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4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21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二、征收时间

  (一)集中征收时间为:2021年9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二)新生儿、服刑结束人员、参军退役人员、本市统筹区域外来宜的应届毕业生、本市统筹区域外来宜就读的学生以及新增特殊人群(宜府办发〔2017〕31号明确的对象)可中途参保。

  三、特殊人群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定身份,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城区由市、区按4:6比例分担。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残联负责核定身份,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全额资助。

  (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由卫健部门核定身份,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全额资助。

  (四)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核定身份,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元。

  (五)脱贫人口(原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下同)。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定身份,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给予补助。上级文件未出台之前,原国定贫困县、深度贫困县保持现有补贴额度不降低,其他县(市、区)脱贫人口参保补贴由各地自行确定,上级文件出台之后从其规定。

  (六)多重身份的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依次由民政、残联、卫健委、乡村振兴等部门进行资助,不重复资助。

  四、2021年居民医保征收工作

  (一)按照《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收支管理办法》(宜医保发〔2020〕17号)规定,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工作。

  (二)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提供多种缴费渠道,并根据工作实际协同当地有关部门确保特殊人群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优化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流程、提高缴费效率,各社区(村)可集中代办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之间险种转换接续或暂停业务,让办事群众少跑路。

  (四)各部门要强化协作,做好特殊人群的参保缴费工作。相关部门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特殊人群信息正式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城区由区相关部门直接对接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各医保经办机构对特殊人群数据(含中途调整数据),要照单全收,将完整、准确的个人参保信息,与职工医保数据比对后,及时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录入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不得“先缴后补”。城区居民医保特殊人群参保核定工作流程按去年工作流程办理。

  五、工作经费

  统一城区居民医保社区(村)工作经费标准:居民6元/人、中小学生4元/人、大学生3元/人。其中,原新农合基数(以2016年决算数据确定,下同)部分,由区级负担;市高中生(含中专、中职)、大学生(含高职)由市级负担;各区原新农合基数以外部分,由市、区按 4:6比例分担;高新区白洋工业园和生物产业园部分,由高新区负担。各县(市、夷陵区)工作经费标准自行确定。

  六、城区财政补助市、区分担办法

  (一)中央、省补助后,原新农合基数部分由区级负担,原新农合基数以外部分由市、区两级按 4:6比例分担。

  (二)高中生(含中专、中职)、大学生(含高职),中央、省补助以后,由市级负担。

  (三)白洋工业园和生物产业园,中央、省补助以后,由高新区负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高度重视,压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完成今年征收任务。积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资金上解工作,中央、省、各县(市、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9月30日前,足额上解至市级财政专户,个人缴费资金的入库及拨入市级财政专户流程,按照《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收统支管理办法》(宜医保发〔2020〕17号)规定执行,其中:特殊人群资助参保或财政代缴资金,应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足额上解到市级财政专户;中途新增的,及时上解代缴或资助资金。

  (二)抓好参保工作。各地要将脱贫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特殊人群,按照“照单全收、不落一人”要求,将其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对特殊原因和情况未在统筹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脱贫人口,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分类收集原始佐证资料并留档保存。支持退捕渔民按规定就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人员信息数据库进行实时比对,及时做好跨制度参保接续工作,杜绝重复参保。

  (三)强化参保宣传。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大居民医保的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积极动员和引导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四)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按照规范统一、标准化的经办流程,优化窗口服务,推进网上办理,针对各类人群采取适应其特点的参保缴费方式,方便参保群众办理业务。特别要关注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现实需求,通过设立优先服务窗口、完善经办大厅服务设施、安排专人服务引导、提供多介质服务渠道等方式,为特殊群体提供便捷、暖心的服务。

  (五)加强业务指导。各地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指导,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确保工作人员熟知征收标准、特殊人群参保补贴、参保流程、缴费方式以及医保待遇等政策。在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暂停、恢复及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间转续业务中,应按照省、市统一流程,规范办理相关业务。在居民医保征收过程中,严禁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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