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解读】让青年人、新市民有房住!宜昌任务明确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29
近期,宜昌市人民政府出台《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如何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权威解读来了!10月28日上午,宜昌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新闻通气会举行。会上介绍了《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人孙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近期,宜昌市人民政府出台《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如何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权威解读来了!

  10月28日上午,宜昌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新闻通气会举行。会上介绍了《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孙 键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周大红 宜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

  田新宇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科长

  李发新 宜昌市西陵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人

  叶帮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2021年9月,省人民政府明确宜昌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宜昌印发《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从规划建设、项目认定计划管理、实施监督等方面着力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争实现在宜新市民、青年人基本住房需求有保障。

  1.通过改建、改造、新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宜昌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运营、谁受益”原则,大力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

  ➤房源筹集的主渠道是以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的方式,其中: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包括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房屋的改建;

  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包括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房、未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城中村安置房等住房的改造;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包括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新建,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按规定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新建。

  ➤房源筹集的辅助渠道是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按不低于城区每年住宅供地总量10%的比例优先供应土地。

  2、通过引导社会主体保障房源供给

  非居住存量房屋、闲置存量住房的房屋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为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且同一改建、改造项目应为同一建设主体。

  非居住存量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与其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可以作为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

  3、通过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简化建设程序

  《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项目联合审查认定及联合验收的程序。

  项目联合审查认定由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参与联合审查的部门应包括但不限于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公共资源交易、城管等部门,可依现行审批权限,会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或邀请专家参与审查。

  项目竣工后,建设主体申请联合验收,由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参与联合审查的部门,参加联合验收。

  4、通过高标准建设、强化监管等举措保障住的好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不设收入门槛。

  ➤租金定价充分考虑租住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源市场租赁价格的90%确定,坚持小户型建设标准,租金总价低。

  ➤项目建设选址充分考虑承租对象就近居住、通勤方便、房源供求平衡等因素,优先选择在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及周边、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市内交通和公共服务配套相对完善、租赁需求相对集中的区域。

  ➤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全装修交付,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具备“拎包入住”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承租人纳入网格化管理,承租人享有与购买产权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规划、建设、施工、出租、运营等由相关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管。

   现场答记者问

  国际商报记者提问:宜昌作为全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将如何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答:宜昌市积极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责任,重点从五个方面推动落实。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组织修编了《宜昌城区住房发展规划》(2018-2035年),从规划层面落实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等。

  二是加强制度管控。宜昌印发了《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优先解决房源供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准入及退出管理的具体办法待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是实行计划推进。我们在全面摸排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供给潜力基础上,研究确定了“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量不少于10000套;2022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2200套。

  四是建立运行机制。按照“市级统筹、区级实施、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原则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任组长的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承担本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主体责任。

  五是严格过程监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规划、建设、施工、出租、运营等实施全过程监管,各环节工作依法依规运行。

  荆楚网记者提问:土地资源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条件之一,请问宜昌具体有哪些土地政策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答:宜昌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城市,按规定,享受以下土地支持政策:

  一是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是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三是允许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是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五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宜昌发布记者提问:请问区人民政府如何推动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答:根据《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预测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建立储备项目库,组织项目认定、建设管理、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等。当前的重点工作是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条件,开展项目认定,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加快形成有效供给。

  区人民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实施项目认定:建设主体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技术性论证后提出申请;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现场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市住建部门进行计划性审查;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出具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全流程最长时限不超过28个工作日。

  按照规定的条件,实施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改建或改造前应依法取得土地,且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齐全,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拟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期不低于8年,且运营期不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前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保证满足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条件,改建规模不少于30套(间)且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应以整栋、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改造单位,改造规模不少于30套(间)。

  在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条件方面,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或股东大会等民主程序决策同意;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的,应经其批复同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或民主程序决策同意。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宿舍型为主,不得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整栋、整单元或整层,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

  人民数字记者提问:宜昌如何推动《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落实落地?

  答:住建部门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将努力把好政策落实好,让更多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享受到政策红利。

  一是广泛宣传发动。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组织有供给潜力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等开展政策宣讲,鼓励和引导其参与供给。

  二是督导加快项目建设。指导各区建立储备项目库。推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建设。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维技术导则,指导具有改造、改建意向的社会主体完成建设方案编制和项目认定,尽快形成有效供给。

  三是健全配套支持政策。实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项目清单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土地、金融、财税、水电气等支持政策,其中,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投入使用、运营期满1年的,由财政部门按1万元/套(间)的标准向建设主体另行发放补贴。

  四是加强平台建设运行。结合宜昌“城市大脑”建设,推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开展项目、房源、准入、配给、退出、统计等全流程管理,同时为运营服务单位提供信息平台支撑。

  五是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分析研究并及时调整。制定出台运营管理标准和规范管理评价体系,加强对运营主体监管,不断提高保障对象满意率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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