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城区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工作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小型市政项目(不新增建设用地)实施告知承诺备案制的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 2021年8月5日起,对小型市政项目(不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一表申请办理,仅核发市政工程定位图及说明,不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不超过 4个工作日。
三、适用范围
共八大类:管线类、道路交通类、停车场类、公园绿地类、箱涵类、点状杆塔位、临时弃土弃渣堆场、其他类,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城区各分局在项目正式施工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如申请人未履行承诺内容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关文书并纠正申请人的不法行为。
(二)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城区各分局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义务的,自确认不诚信信息之日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备案制的办理方式,若涉及到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失信行为采取信用扣分、联合惩戒。
附件: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 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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