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鄂公管文〔2021〕12号《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及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第三生态环保督察组交办件的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鄂公管文〔2021〕12号《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及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第三生态环保督察组交办件的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简易承包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决定废止4件,修改1件。此清理结果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修改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1日

  附件

废止、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小型工程简易承包发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五政规〔2017〕2号)

  2.《公益项目开采普通建筑石料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五政办发〔2017〕20号)

  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及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服务发包活动管理的通知》(五政办发〔2020〕8号)

  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五政办发〔2020〕8号部分内容的通知》(五政办发〔2021〕7号)

  二、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五政办函〔2019〕2号)第三项“工作任务”第二条“明确资格”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项目,其发包方式要严格按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发包活动的通知》(五办发〔2019〕2号)执行”内容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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