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雅典娜音乐酒吧有限公司:
经查证:你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在我局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提交了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你公司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你公司与恩施世傲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酒水供货合同,收取恩施世傲商贸有限公司酒水产品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通知恩施世傲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债权债务清算,注销后也未通知恩施世傲商贸有限公司领取酒水产品质量保证金现金。你公司在清算工作未完结的情况下,提交虚假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将《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宜市监撤听告字〔2021〕3、4、5号)送达,告知你公司和股东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你公司和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取得的公司简易注销登记。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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