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相关工作的提示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2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各标准化评审相关单位、各企业:《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就我市三级安全生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各标准化评审相关单位、各企业: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就我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提示如下。

  一、充分认识标准化定级工作的重要作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是企业提高本质安全的重要实现途径,对消除安全风险、整治隐患、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区局、各标准化评审相关单位和各企业要及时做好对新《办法》学习宣传,准确理解新标准的要求,更好地抓住重点、攻克难点,提高标准化建设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做好政策衔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以下简称定级办法)公布后,标准化定级工作流程发生重大改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废止,标准化定级工作体系需重新确认。根据《定级办法》要求,我局作为三级安全标准化定级单位,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重新确定组织机构和现场评审机构。为尽快恢复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即日起请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机构暂停承接安全标准化相关业务,停止向企业收取标准化评审相关费用,待新工作流程确定后,按新要求执行。

  三、企业自主开展自评工作。当前,企业可继续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工作,待我局公布具体工作细则之后再报送定级申请。根据“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过程控制”的原则,持续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和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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