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艾红霞、通讯员刘洋、刘超)省人民检察院、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水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共同推进长江大保护,加快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据悉,自河湖长制实行以来,湖北省、市、县、乡、村已有3.8万余名河湖长,河湖长及联系单位巡查河湖超200余万人次,解决了一大批涉河湖环境问题,全省河湖面貌显著改善,水质持续向好,但仍有一些历史遗留的重难点问题急需解决。
《指导意见》围绕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主要任务,明确了全省“河湖长+检察长”协作的工作目标、组织形式、保障措施,提出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办案协作机制、联合督办机制、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等。
按照该协作机制,对媒体高度关注、涉众面广、跨行政区划等河湖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重大案件,河湖长与检察长可以联合指挥,共同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对全省普遍存在的河湖环境资源破坏突出问题、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河湖环境资源保护重难点问题,人民检察院与河湖长制办公室将召集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对重大问题进行挂牌督办、联合督办。
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将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督促其依法履职。对破坏河湖环境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修复或者赔偿。
据悉,该意见实行后,省、市、县三级将分别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组织体系,各级检察长协同河湖长共同推进河湖治理管护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与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责任单位协作联动,可实现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有效衔接,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河湖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相关责任人依法对河湖环境资源进行修复或者赔偿,将为维护河湖生命健康、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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