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20
一、《办法》明确管理事项及措施管理区域明确当阳市玉阳、玉泉、坝陵街道办事处城市建成区所在区域为养犬管理区域,适用本《办法》。部门职责明确公安部门是城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畜牧兽医、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分工负责,并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管理措施一是限制养犬种类及数量。二是

  一、《办法》明确管理事项及措施

  管理区域

  明确当阳市玉阳、玉泉、坝陵街道办事处城市建成区所在区域为养犬管理区域,适用本《办法》。

  部门职责

  明确公安部门是城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畜牧兽医、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分工负责,并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管理措施

  一是限制养犬种类及数量。二是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三是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四是明确养犬行为规范。五是流浪犬只、无主犬只的捕捉收容。

  二、《办法》从本月开始实施分四步推进

  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实现养犬管理宣传全覆盖,养犬群众知晓率达100%。

  集中登记阶段:2021年12月1日,开展已有犬只集中登记,对辖区养犬群众逐一上门宣传,告知养犬登记要求、网上办理流程。对已饲养禁养犬只的,要求其采取收容机构寄养、非城区饲养等方式处理。对饲养多条犬只的,引导其送至犬只收容机构。

  专项整治阶段:由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畜牧兽医、街道社区等部门开展规范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

  常态巩固阶段:集中整治行动后,对群众仍反映强烈的犬患问题查缺补漏,固化措施,形成常态长效的养犬管理工作机制,确保通过半年的养犬管理工作,市民养犬行为文明规范、犬患问题基本解决,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得到明显提升。

  三、现场无主人且未挂犬牌的犬只 视同流浪犬捕捉

  为促使养犬人形成文明养犬习惯,市城管部门将以日常巡查和市民投诉为主要来源。自2021年10月15日起,开展为期六个月的流浪犬只、无主犬只的捕捉、收容,对遛狗不牵绳,养犬破坏环境卫生等不文明行为的劝导和查处。关于流浪犬的定义是指没有主人饲养的犬只,常见原因包括饲养人刻意遗弃、自行走失或野生等。《办法》实施之后,对于上述类型流浪犬及现场未找到犬只主人且未挂犬牌的犬只,城管部门将依据《办法》赋予的职责及时予以捕捉。犬只捕捉后,将按《办法》规定移送至位于夷陵区鸦鹊岭镇的宜昌市犬类收容服务站,予以免疫收容处理。

  四、养犬登记和发放犬牌 不收取任何费用

  《当阳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主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恶犬伤人、不文明养犬扰民、犬便影响市容环境和犬只免疫登记问题。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

  为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养犬人在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狂犬免疫接种后,由诊疗机构将犬只的基本信息录入到当阳市养犬登记管理系统,即可完成免疫信息登记,凭免疫信息即可进行养犬登记申报。市公安局开发了养犬管理系统手机端录入系统,市民可以通过“市民e家”,手机自助录入信息,申报上传后,审核取得电子犬牌,动物诊疗机构和电子犬牌相关具体信息可关注“安宠宝宝”微信小程序查看。对老年人、残疾人、盲人等特殊养犬群体,由动物诊疗机构工作人员和社区网格员帮助其完成网上登记操作。社区、公安机关通过网上审核后,养犬人在居住社区直接领取电子犬牌。

  养犬登记和发放犬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没收并罚款

  为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办法》规定了在城区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禁养的品种及标准向社会公布。

  禁养的品种包括藏獒、德牧、秋田、松师、斗牛等31个品种,当阳市公安局将通过“平安当阳”向社会公布。

  对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办法》明确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办法》规定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动物诊疗机构 承担免疫工作

  当阳市城区犬只免疫工作实行社会化服务。免疫工作由当阳城区现有4家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承担实施。加强兽用狂犬疫苗管理,确保所有使用的兽用狂犬病疫苗必须标有兽药追溯码,在国家兽药追溯系统中可查询。

  规范免疫服务流程。动物诊疗机构统一张贴公示兽用狂犬疫苗免疫价格,建立犬只狂犬病疫苗电子台账,做到数据实时可查询。加强资质监管。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动物诊疗机构一年内有使用假、劣兽用狂犬病疫苗、未履行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15日前提醒义务、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将取消犬只防疫定点单位资格。

  附:1. 犬证登记流程

      2. 当阳市城区个人禁养犬只标准

      3. 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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