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民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1-16
宜昌城区各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宜昌高新区社管办:现将《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nbs

宜昌城区各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宜昌高新区社管办:

  现将《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1月15日

   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实施办法

  为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解决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在养老服务和护理上的突出困难,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推进“15分钟养老服务圈”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版)》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有宜昌城区户籍(不含夷陵区,下同),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

  (三)城乡低保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

  (四)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里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其中,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高龄老年人是指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是指经市民政局认定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为失能(含重度失能、中度失能)等级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视力或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低保、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二、补贴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400元/人、月予以补贴;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按照320元/人、月予以补贴;

  (三)城乡低保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按照320元/人、月予以补贴;

  (四)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里高龄、失能老年人,按照400元/人、月予以补贴;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里高龄、失能老年人,按照320元/人、月予以补贴。

  (五)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

  1.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补贴。凡具有宜昌城区户籍(不含夷陵区)的补贴对象入住城区公办养老机构,免除其入住期间床位费,并按照6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补贴。

  2.入住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贴。具有宜昌城区户籍(不含夷陵区)的补贴对象入住城区二级以上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600-10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三级及以上民办养老机构按照1000元/人、月标准予以补贴,二级民办养老机构按照600元/人、月标准予以补贴。

  3.入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补贴。具有宜昌城区户籍(不含夷陵区)的补贴对象入住城区二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按照600-1000元/人、月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三级及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按照1000元/人、月标准予以补贴,二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按照600元/人、月标准予以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收费价格低于本补贴标准的,按照所入住机构的实际收费价格予以补贴。

  上述符合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补贴方式

  (一)补贴标准中第1—4项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区民政局自公示结束次日起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服务券。定点机构向补贴对象提供上门服务套餐,补贴对象自由选择服务套餐,并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补贴标准中第5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补贴对象在城区范围内选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入院登记后由养老服务机构代为申请补贴,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养老服务机构在每月收取的服务费中按标准扣除补贴金额。补贴自老年人申请并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之日起计算。

  每年8月底前,由各区民政局组织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据实申报前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补贴费用,于次年4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养老服务机构。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申报程序

  {C}(一){C}申请。

  1.一键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家属通过电话、宜格服务平台“个人信息查询和办事服务”模块等方式提出申请。

  2.上门代办。各定点机构在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上门为老年人代为申请。定点机构工作人员根据以下资料在线填报《宜昌城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1)身份证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3)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相关证件。

  (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提供《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诊证》;

  (5)失能、失智老年人需提供《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或《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结论书》,未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可向定点机构提出评估申请,由民政部门认定的老年人评估机构上门评估,失能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两年。

  (二)审核。老年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线受理申请并完成系统建档,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比对,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身体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由养老机构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审核。

  (三)审批。区民政部门应该在2个工作日内在线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户籍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局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达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入住意愿和审核结果及时发放补贴。

  五、动态管理

  各区民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两次集中复审工作,在每年1月和7月组织开展补贴对象资格、待遇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村)或定点机构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区民政部门核准,对经核准的对象从下月起停发补贴:

  {C}(一){C}户籍地迁出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行政区域的;

  {C}(二){C}补贴对象因死亡、出院等情况终止服务合同的;

  {C}(三){C}补贴对象受到刑事处罚的;

  {C}(四){C}补贴对象因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

  {C}(五){C}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六、定点机构管理

  定点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经综合评估签订老年人养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二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C}(一){C}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其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应在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备案登记;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市内已承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书;

  (三)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且经营场所能满足服务项目开展需要,具有2年以上服务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四)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含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为失能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或医疗护理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从业经验;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参加社会保险。

  (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护理要求、值班制度、收费标准等;

  (六)不得存在消防、食品、卫生、防疫、特种设备等重大安全隐患。无涉嫌非法集资和销售保健品行为。

  (七)遵守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一年内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均没有相关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区民政局对定点机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市民政局按程序发布定点机构目录。

  市民政局每年对定点机构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责令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服务资格。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保障措施,建立由民政牵头,财政、残联、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应补尽补和补贴发放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资金使用。各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残联、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补贴条件,对补贴对象和养老机构申报补贴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进行抽查、核查。市民政局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对发现有定点机构、服务对象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取消定点机构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取消服务对象补贴资格且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补贴已发放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区民政部门要加大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分解责任、强化考核、定期督办。定期抽查定点机构的上门服务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上门服务、虚报服务内容的定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取消定点机构服务资格。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宜昌市城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方案》(宜市民政〔2018〕57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含夷陵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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