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12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发现某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经进一步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2月3日,夷陵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7万元,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2021年2月8日,夷陵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夷陵区公安机关,夷陵区公安局立案受理并将案件移交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目前案件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中。
案例二
2021年4月26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对宜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经营者从事利用活动;(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三)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21年5月2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49.0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公安部门正在办理中。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分期缴纳了部分罚款。
案例三
2021年6月22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宜都市某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大量易产生扬尘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江边码头存在废水排放痕迹。认定该公司存在贮存易产生扬尘的散煤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外排废水超标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3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9万元,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四
2021年7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远安县分局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存在固废管理不规范。经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擅自将厂区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堆放于厂界东侧围墙外,且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违法行为。
2021年7月28日,远安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8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处罚款10万元。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五
2021年8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发现某企业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了一条石料破碎加工生产线,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3日,兴山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0.2万元,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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