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宜昌三发石料有限公司
地址: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秦祖移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1.宜昌三发石料有限公司骡马洞沟采石场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进行生产;2.宜昌三发石料有限公司骡马洞沟采石场边坡存在浮石未清理,且未采取安全措施防范风险,消除隐患。
处罚决定:宜昌三发石料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拟给予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拟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宜昌三发石料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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