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1-16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15日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部署要求,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强省建设,现就进一步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行动

围绕打造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持续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行动、社会化服务创新提升工程,加快培育《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鄂农发〔2019〕19号)提出的“六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从中遴选一批开展示范创建。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协会或联盟、专业机构、专业人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生产技术、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每年征集推介一批可学可看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到2025年,全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分别达到10000家,县级以上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1000个。(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

鼓励县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参照原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农经发〔2011〕1号)规定,指定或聘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主要由县、乡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单位)中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业务和技术指导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组成。每个涉农县(市、区)为本地区每个重点农业产业配备1名辅导员,每个乡(镇)配备2名以上辅导员。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将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专业纳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培训管理,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细抓实。(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系统和信用评价系统,与市场主体登记系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湖北数字农经综合服务平台做好数据对接,登记信息和评价结果在农业农村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依法共享,同时归集到湖北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等服务。各级农业农村(农村经管)部门依托登记系统,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测评估和动态管理,汇集发展前景好、信贷需求强、信用记录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推送给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金融机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鼓励银行机构在做好风险评估的前提下,为经营稳健、信用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等,推进贷款业务线上办理。将登记系统中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信用培植工程”“首次贷款拓展专项行动”“银税互动”等政策适用对象。加快推广“新农直通贷”,争取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开发创设更多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特点的特色金融信贷产品,单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计划,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担保公司、各金融机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增信力度,推广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由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地方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省再担保集团、省农业担保公司、各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创设“见担即贷”“见贷即担”等产品模式,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增量)担保业务,开发首次贷款担保产品。省农业担保公司对符合“双控”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担保业务适当简化流程,按不超过0.8%(政策性扶贫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0.5%)的优惠担保费率进行担保;对融资需求300万元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无抵押信用担保;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额度可提高至500万元,担保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农业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各金融机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

鼓励银行机构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允许权属清晰的农业设施、农机装备、活体畜禽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等抵押贷款业务,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依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建设全省联网、规则统一、功能完备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变现等配套机制,合理降低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抵押登记、保险、担保等收费标准。(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农业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各金融机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强化保险保障作用

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试点,积极落实中央财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保障需求。指导保险机构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承保理赔服务线上化,提高保险服务水平。稳妥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贯彻落实农业再保险制度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推进天气保险指数研发及应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湖北银保监局、省气象局)

八、优化财政资金扶持

省级每年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主食加工,建设清洗包装、冷藏保鲜、仓储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开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支持县级以上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聚焦生产薄弱环节和小农户提供专业化服务。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支持奖补对象范围放宽到“六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九、保障产业用地供给

省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涉农市县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乡村产业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点状供地项目需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探索推广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新模式,涉及点状用地的建设项目,在供地方案中可将数个分散地块整体出让。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农村承包地、“四荒地”、林地、养殖水面等资源规范有序流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集中。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和未发包集体农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资源使用权流转,采取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建设现代农业项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发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清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涉税事项提供便利。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和用水管理机制,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理用水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育

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各类人才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相关补贴。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年平均培训高素质农民不少于3万人。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经营管理骨干、返乡留乡入乡创业者,分类分批开展针对性培训,并纳入农业经理人、农业产业领军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育范围,培养一批高素质乡村产业带头人。持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评选(湖北省十佳农民)及创业创新项目大赛等活动,对获奖人员和项目给予资助。推进“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实现行政村全覆盖,用5年时间培养1.5万名优秀青年农民。(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防灾减灾体系

完善农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和落实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建设、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和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完善农业设施建设标准,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抗灾防灾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普及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知识,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防控和应急救灾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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