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民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1-12
各县市区民政局,宜昌高新区社管办: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宜昌市民政局2021年11月10日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

各县市区民政局,宜昌高新区社管办: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10日

  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8〕21号)、宜昌市民政局《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内设立的,从事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管理。

  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需要行业资质许可的,发起人应当在取得相关资质许可后,向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乡镇(街道)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确保依照宗旨,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建立健全运作规范、诚信自律、信息公开机制,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植根群众、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第二章 社区社会组织注册登记

  第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主要登记为两类: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民非类社区社会组织。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具备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社团类型组成(例如:宜昌市XX区XX街道XX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例如:宜昌市XX区XX街道XX社区暖心志愿服务中心)。

  第九条 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办公场所准予“一址多社”,能够提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村)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村)活动场所可以作为注册场所;降低注册资金门槛,社区社会组织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单位会员为10个,个人会员为20个,个人和单位会员混合的为20个。

  第十条 对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政治法律类、宗教类和涉及前置审批等除外)可直接登记。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在登记、年检时应同步提交党建材料。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符合成立党组织的社区社会组织,都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并开展活动。不具备单独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可与邻近基层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组织,确保党组织覆盖到位。社区社会组织要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社区社会组织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管理和培育扶持。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分类管理,填写《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信息登记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辖区内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管理和培育扶持等工作;

  (二)依照党组织要求对辖区内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三)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对其指导和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活动场所、业务范围、重大活动记录等事项。

  第十五条 鼓励乡镇(街道)、村(社区)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经费经规定程序委托给经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成员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由乡镇(街道)进行记录管理,10人以下的由村(社区)进行记录管理。

  第十七条 经乡镇(街道)、村(社区)记录在册的社区社会组织,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颁发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信息登记回执。

  第十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活动场所、业务范围、重大活动记录等事项发生变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及时进行变更记录。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记录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九位字母加数字组成:第1位:类别;第2-3位:县市区编号;第4-5位:乡镇(街道)编号;第6-9位:四位流水编号。乡镇(街道)的序号由各地民政部门自行编排。

  类别编号:公益慈善类编号A、生活服务类编号B、社区事务类编号C、文体活动类编号D。

  县市区编号:西陵区“01”、伍家岗区“02”、点军区“03”、猇亭区“04”、高新区“05”、夷陵区“06”、宜都市“07”、枝江市“08”、当阳市“09”、远安县“10”、兴山县“11”、秭归县“12”、长阳县“13”、五峰县“14”。

第四章 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服务事项,依法可通过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经规定程序由社区社会组织承接办理,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

  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可依法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或社区基金,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资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会工作站等场所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做好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保障,密切联系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重视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可以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为枢纽,完善社区资源、居民需求与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人员培训等服务,为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项目指导、财务代管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宜昌市城乡社区公益服务项目创投活动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资金扶持。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可通过属地乡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申报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

第五章 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由社区党委负责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宗族帮派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通过年度报告、抽查监督、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区社会组织人员聘用、资金使用、活动开展、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确保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民主议事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开展内部活动和办理重要事项。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第二十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经登记成立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法按照组织章程规定或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的监督下,可依法转给辖区内同类型社区社会组织使用;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区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支持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附件:1.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信息登记表

  2.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信息登记回执

  3.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附件1

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信息登记表

编号 组织名称 办公地址 成立时间 组织类别 组织状态 负责人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组织成员人数 党员人数 是否志愿服务组织 主要活动内容
                         
                         
                         
                         
                         
                         

 注:编号为各地社区社会组织九位字母加数字编号;组织类别为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四类;组织状态为注册登记和信息登记。

  
附件2

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信息登记回执

  (组织名称):

  你(组织)已于年月日在我单位进行信息登记,请严格按照《宜昌市社会组织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盖章)

  年 月 日

  (领取人签名: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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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社区社会组织信息登记回执

  (组织名称):

  你(组织)已于年月日在我单位进行信息登记,请严格按照《宜昌市社会组织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盖章)

  年月 日

  
附件3

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第一条(名称和性质)本组织的名称是(宜昌市XXX区/市/县/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XXXX)。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XXX社区/村XXXX)。

  〔注: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宜昌市+县(市/区)名称+乡镇(街道)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街道白龙井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乡镇(街道)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乡镇(街道)X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本组织是由(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单位等)自愿举办、在本(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本组织属于(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

  〔注: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第二条(宗旨)本组织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居(村)民自治章程,开展(如社区治安巡逻、困难群众关爱、为老志愿服务、社区纠纷调解、居民文体娱乐等)活动,积极为(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党的领导)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XXX街道/乡镇党组织、XXX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活动指导)本组织接受(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筹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遵守(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业务范围)本组织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

  (二)…………;

  ……………………。

  〔注:业务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体现自身宗旨,符合组织分类。〕

  第六条(加入条件)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属于(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村单位及其人员);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本组织章程;

  (五)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六)能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

  ……………………。

  第七条(加入程序)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向本组织提出加入申请;

  (二)经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核通过;

  ……………………。

  第八条(成员权利)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

  第九条(成员义务)本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组织交办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

  第十条(退出)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出本组织:

  (一)不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二)无故连续一年不参加本组织活动;

  (三)不再符合成员条件;

  ………………。

  第十一条(决策机构和职责)本组织的决策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组织负责人;审议通过本组织财物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制定活动费用收取标准(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决定本组织重大活动和支出;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等。

  第十二条(决策规则)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实行1人1票制。全体成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负责人)本组织负责人包括(职务,如团长、副团长、队长、副队长等)。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组织开展本组织业务活动能力;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负责人职责)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受全体成员会议委托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对全体成员会议负责。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的职责包括: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资产来源及使用)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来源包括向成员收取的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组织的财产。

  第十六条(内部监督)本组织成员有权检查本组织财务情况,对本组织负责人违反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组织负责人或其他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终止)本组织终止活动,应当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本组织终止活动后应当在(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街道/乡镇、社区/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通过)本章程于年月日经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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