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文件规定进行确定。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征管,湖北省税务局结合全省实际,统一了全省不同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以公告形式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确定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
(一)开发项目位于武汉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市、州)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即:实行按月预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所属期为2022年10月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按本《公告》明确的计税毛利率执行;实行按季预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所属期为2022年4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按本《公告》明确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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