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渡期内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2
关于过渡期内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1-11-22 09:08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刘溯剑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局相关科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过渡期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1951号)精神,确保我市过渡期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序推进,自2021年11月22日起,恢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202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延续事项,202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三级、四级和暂定级按照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二级资质。

  二、所需条件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三、办理流程

  企业登录省政务服务网,选择省住建厅,选择办理的事项名称,再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选择宜昌市,上传规定的申报资料,我局初审后转报给省住建厅。符合条件的,省住建厅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在网上发放电子证书,证书有效期至新《规定》实施之日止。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局相关科室、站办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特别要强化过渡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质量、交易行为的监督,督促开发企业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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