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傍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汉马池村村委会调解室,在县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和渔洋关司法所干警、汉马池村调解主任的现场见证下,汉马池村十组村民伍某森与同组村民孙某明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双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李某向伍某微信转账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4500元。至此,孙某故意伤害致伍某轻伤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的民事赔偿事宜得到了圆满解决。
2021年8月26日13时许,汉马池村十组村民孙某明来到同组的姐姐孙某珍家去看晾晒在二楼的玉米。在一楼楼梯口偶遇前期发生过相邻权纠纷的同组村民伍某森,两人一言不合,随即互相争吵辱骂,相互斗狠,孙某明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伍某森颈部划了4刀,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某森颈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当日案发后,伍某森被家属送县人民医院住院医治,于9月7日出院。孙某明于当日下午主动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以孙某明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在依法进行审理的基础上,对孙某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予以批捕和公诉。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积极启动诉调对接,在协调公安部门调解无果之后,又与渔洋关司法所联系,启动诉前调解。
11月11日下午,由县检察院公诉部、渔洋关司法所、汉马池村委会的联合调解专班组织进行调解。经过调解专班的精心组织,耐心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严之于法,促成双方于当日傍晚达成一致,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现场履行了孙某明赔付受害人伍某森医药费、误工损失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补助费、精神损害补助等各项损失14500元。 (通讯员 何克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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