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位于东山大道221号,2004年,该公司与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约定将东山大道221号土地租赁给金桥公司使用,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由金桥公司建设的建筑若规划部门确认属必须拆除后,由金桥公司自行拆除,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不予补偿,否则其所有权归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所有。
2018年10月,金桥公司因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该地段房屋,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求金桥公司及时自行拆除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宜昌市两级法院审理,判令解除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宜昌金桥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金桥公司拆除案涉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将该土地返还。
判决生效后,伍家岗区法院于11月2日主导进行拆除,城管、派出所、住保中心等多部门配合。在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下,工作人员顺利将该土地上部分建筑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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