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1年11月9日依法对你作出拟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宜猇市监罚告〔2021〕27号),内容是:经查证:你自2014年11月注册成为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克缇公司)营销会员(会员号2100132735)以来,为牟取经济利益,以推销克缇公司商品为名宣传所谓的“财富计划”,发展徐*英、陈*霞、范*玉、齐*、周*华等人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一次性缴纳3000元(银卡会员)、15000元(金卡会员)、30000元(白金卡会员)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三三复制”会员发展模式,不断发展下线会员,形成金字塔状结构。同时,克缇公司按照你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和发展下线人员认购产品总金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返还给你直推奖、返本奖、辅导奖、经理奖、协理奖等各种名目的奖项金额为125397.15元。截至案发,你晋升为协理级别。
你的上述行为同时具备了传销行为组织要件和计酬要件两个构成要件,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第(二)项所认定的传销违法行为。你不断发展他人加入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述的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行为。
鉴于你所涉传销组织的起源地和涉案公司均在外地,无法查证会费和奖金的流转过程和核算明细,以及相关的制度和财物账目等,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本局拟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贾波 联系电话:18571002612
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52号(猇亭区烟草专卖局院内)
宜昌市猇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1年11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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