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1-16
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枝江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6日枝江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

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枝江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枝江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明晰、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组织保障有力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驻村帮扶资金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二章 资产清查

  第三条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项目固定资产,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学校、卫生室、环卫公厕、文体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现存牲畜、林木等生物性资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农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乡村振兴局和市财政局统筹协调,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根据扶贫资金流向,按照“谁建设、谁清查”的原则,分类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各镇(街道)、村逐级建立台账,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确认后,报市乡村振兴局建立市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第五条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资产属性、资产状态、资产形态、资金投入、资产规模、资产权属、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信息。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清查中要保证资产信息准确全面,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账实相符。发现的资产缺失等问题,要查明原因,无正当理由造成的,要限期追回。

  第三章 确权登记

  第七条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审核明确产权归属,做好资产移交,由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开展确权登记,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尽可能下沉到村集体和个人,不得与民争利。各镇(街道)、村根据确权情况建立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

  第八条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分类确权登记,确权方式包括印发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

  (一)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将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市内跨镇(街道)、跨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受益对象比例或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权到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合同(协议)条款确定产权归属。

  (二)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做好确权和管理。

  (三)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无法清晰界定产权的资产,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信息须在市、镇(街道)、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移交,及时做好登记造册。

  第四章 管护运营

  第十条 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分类开展资产管护运营。

  (一)对经营性资产,加强运营管理,及时落实经营主体,鼓励引入市场主体参与经营,制定完善运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明确经营年限、收益标准、权利义务、带动机制、违约责任等,做好监管和风险防控。经营性资产由所有权主体或经营主体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光伏扶贫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可委托专业单位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

  (二)对公益性资产,加强后续管护,由所有权主体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优化调整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和“三类监测”人口参与管护,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任务和标准,定期开展考核。

  (三)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帮扶,促进到户项目资产持续发挥帮扶效益。

  第十一条 落实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管护经费占资产收益比例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由相应的所有权主体负责落实,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要合理确定,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市、镇财政资金和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能用于专项债券融资成本之外的其他债务偿还。

  第十三条 对经营性资产,每年1月底前由资产所有权人根据经营合同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收益分配按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按照“村提方案、镇(街道)审核、市级备案”程序,由村集体组织研究提出收益分配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镇(街道)审批后执行,并报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备案。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公益性资产不涉及收益分配工作。到户类资产收益由农户自行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村集体的资产收益,可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资产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严格管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通过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第十六条 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方法和处置方式等。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得直接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村委会负责监管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参与监管。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市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协调,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市财政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明晰扶贫项目资金来源,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使用监管。发改、教育、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卫健等相关部门根据行业领域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的项目资产,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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