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农(植检)罚〔2021〕5号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3
宜农(植检)罚〔2021〕5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植检)罚〔2021〕5号 案件名称 伍家岗区新三高种子经营部涉嫌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伍家岗区新三高种子经营部 违法企业组

农(植检)罚〔20215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植检)罚〔2021〕5号

  

 

  案件名称

  

 

  伍家岗区新三高种子经营部涉嫌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伍家岗区新三高种子经营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92420503MA49U77R01(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彭红兵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从四川德福农种业有限公司购进“德油8号”油菜种子(商标:“德福农”,作物种类:油菜,种子类别:杂交种,登记编号:GPD油菜(2019)510123,净含量:80克,生产经营许可证:D(川德广)农种许字(2018)第0002号,检测日期:2021年5月20日,植物检疫证:植产检第5106262021001017号)750袋,购进价格为4元/袋,购进金额合计3000元。你单位7月15日我店销售给杨锐150袋,销售单价5元/袋,销售金额为750元;7月15日销售给曾祥珍150袋,销售单价5元/袋,销售金额为750元;7月15日销售给章玉华30袋,销售单价5元/袋,销售金额为150元;7月16日销售给谭胜勇150袋,销售单价5元/袋,销售金额为750元;7月17日销售给杨锐50袋,销售单价5元/袋,销售金额为250元;8月30日销售给谭胜勇70袋,销售单价5元/袋,销售金额为350元;9月2日销售给闫俊峰150袋,销售单价5元/袋,销售金额为750元;10月8日从谭胜勇那里召回150袋,当事人实际销售600袋,销售单价5元/袋,销售金额3000元。
       
处罚依据:依据原农业部《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青岛市农业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应按产品的“销售额”计算,但是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之规定,当事人已销售600袋,销售价格5元/袋,认定违法所得为3000元。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1.罚款1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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