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农(植检)罚〔2021〕2号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3
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植检)罚〔2021〕2号 案件名称 宜昌市伍家岗区三贵种子物流园店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宜昌市伍家岗区三贵种子物流园店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

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植检)罚〔2021〕2号

  

 

案件名称

  

 

  宜昌市伍家岗区三贵种子物流园店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宜昌市伍家岗区三贵种子物流园店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2420503MA4ACC2G5D

  

 

法定代表人

  

 

  艾华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标称生产厂家为陕西荣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荣华油620”油菜种子(作物种类:油菜,种子类别:杂交种,登记编号:GPD油菜(2020)610171,净含量:100克,检测日期2021.0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CD(陕)农种许字(2018)第0012号,检疫证编号:6107262020001061号)经调查核实在调运过程中未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处罚依据:当事人涉嫌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分)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1、罚款18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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