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农(植检)罚〔2021〕4号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3
宜农(植检)罚〔2021〕4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植检)罚〔2021〕4号 案件名称 宜昌市伍家岗区隆盛种业经营部涉嫌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宜昌市伍家岗区隆盛种业经营部 违

农(植检)罚〔20214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植检)罚〔2021〕4号

  

 

  案件名称

  

 

  宜昌市伍家岗区隆盛种业经营部涉嫌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宜昌市伍家岗区隆盛种业经营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42050360055339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向渔峰

  

 

  主要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当事人2021年7月6日从四川神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德兴油12”油菜种子(商标:“神油”,作物种类:油菜,种子类别:杂交种,登记编号:GPD油菜(2017)510132,净含量:80克,检测日期2021年6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川)农种许字(2005)第0261号,植产检第5106262021001099号)1500袋,购进价格为3.8元/袋,购进金额合计5700元。7月11日销售给杨锐500袋,销售单价4.5元/袋,销售收入2250元;7月11日销售给张先军300袋,销售单价4.5元/袋,销售收入1350元;7月11日销售给田维国200袋,销售单价5元/袋,销售收入1000元;7月11日销售给刘道琼100袋,销售单价5元/袋,销售收入500元;7月16日销售给高艳丽100袋,销售单价4.5元/袋,销售收入450元;7月16日销售给李发瑞100袋,销售单价4.5元/袋,销售收入450元;7月18日销售给万玉100袋,销售单价5元/袋,销售收入500元;7月18日销售给董长军100袋,销售单价5元/袋,销售收入500元;当事人共销售1500袋,销售收入合计5700元。9月29日从田维国处召回188袋、从李发瑞处召回88袋,10月5日从张先军处召回176袋,10月6日从高艳丽处召回68袋、杨锐处召回221袋,10月7日从刘道琼处召回63袋、董长军处召回39袋、万玉处召回39袋,合计召回882袋,当事人实际共销售618袋,销售金额2960.5元。
       处罚依据:
依据原农业部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青岛市农业局:“《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应按产品的“销售额”计算,但是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之规定,当事人已销售420袋,认定违法所得为2960.5元。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1.罚款1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2日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