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栏目:宜都市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1-11-29
为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在消费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优化宜都消费环境提升城市消费者满意度为契机,认真履行消费维权监管职责,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2020年全市投诉举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一、受理投诉举报咨询情况(一)总体情况2020

  为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在消费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优化宜都消费环境提升城市消费者满意度为契机,认真履行消费维权监管职责,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2020年全市投诉举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一、受理投诉举报咨询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20年以来,全市共受理咨询投诉举报案件687件,其中咨询25件,投诉379件,举报283件,共办结684件,办结率为99.61%,为消者挽回经济损失33.07 万元。

  在受理消费者咨询中,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做到即时解答,对不属于职责内的咨询,引导消费者向相关部门、组织、机构咨询。在受理投诉举报中,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投诉举报案件10件,办结率达100 %,为化解社会矛盾,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受理量对比增长情况

  2020年以来,全市共受理咨询投诉举报687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09件,增长190.2 %。其中咨询 25 件,比去年同期增加 5件,增长 250%;投诉379 件,比去年同期增加 81 件,增长 271.8 %;举报 283件,比去年同期增加48件,增长204.3%。

  二、投诉举报热点问题

  (一)受理投诉情况

  全年共受理投诉379件,其中商品类投诉221件,占投诉总量的58.31%,服务类投诉158件,占投诉总量的41.69%。投诉反映的类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涉及广告类11件占3%,商品质量90件占23.7%,合同类16件占4.2%,售后服务27件占7.1%,计量6件占1.6%,安全类20件占5.3%,其他类209件占55.15%。

  1、商品类投诉:共受理商品类投诉221件,占投诉总量的58.31%,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一般食品55件,服装鞋帽29件,家用电器20件,家居用品18件,装修材料14件。

  (1)家用电器。家用电器类投诉20件,占商品类投诉量的11.35%,调解成功20件。投诉的问题主要是:消费者购买的家用电器存在外观受损、有色差、系统故障等问题;商家不按合同约定供货、送货、安装、商品型号与约定不符等;商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三包”义务等问题。

  (2)服装鞋帽。服装鞋帽类投诉29件,占商品类投诉量的13.12%,调解成功29件。投诉的问题主要是:消费者购买衣服、鞋子不到几天就出现脱线、脱色、裂口、严重脱胶等现象。

  2、服务类投诉。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58件,占投诉总量的41.69%。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电信服务18件,美容美发10件,文化、娱乐、体育服务11件,餐饮和住宿服务14件,传媒业16件。

  (1)电信服务。电信服务类占服务类投诉量的11.39%,调解成功18件。投诉的问题主要是:主要反映在宽带信号不好,擅自增加收费业务,无故扣除手机流量,携号转网难,通信信号差等问题。

  (2)文化、娱乐、体育服务。占服务类投诉量的3.8%,调解成功6件。投诉的主要问题是:因疫情影响游乐场所关闭,不予退还预付卡内费用或不予延期等问题。

  (3)餐饮和住宿服务。占服务类投诉量的3.16%,调解成功5件。投诉的主要问题是:商家在提供用餐服务时存在价格不明示、不告知行为;网上预订房型与实际房型不符;宾馆服务员态度差;餐馆提供不新鲜、有异物菜品等问题。

  (二)受理举报情况

  2020年共受理举报283件,从举报反映的问题看:立案查处的10件,其中虚假宣传8件,医疗举报2件,另外职业打假人举报为273件。

  (三)解答咨询情况

  全年共接受消费者咨询25件,其中属于市场监管内的咨询20件、非市场监管范围内的咨询5件,市场监管范围内咨询的主要类别为:价格监督8件(占40%)、服务消费监管4件(占20%)、医疗器械件1(占5%)、药品3件(占15%)、信用监管3件(占15%)、商品交易市场监管1件(占5%)。

  三、投诉举报特点

  全年,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投诉举报呈现如下特点:

  (一)投诉举报咨询量大幅增长

  近年来12315受理量逐年递增,而2020年受理量增幅创历史新高,与去年同比增长136.7%。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原工商12315、知识产权12330、食品药品12331、物价12358、质监12365热线号码统一整合为12315,实现市场监管全业务诉求集中接听,受理范围扩大、群众投诉便捷、业务量大增;二是上半年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防疫物资短缺、交通管控、群众出行受限等原因,导致口罩、药品、生活物资等销售价格上涨,预付费问题增多;三是疫情期间全县12315热线采取无休息日工作接听投诉举报咨询,热线接听量大幅增加。

  (二)商品价格、质量、退费问题是投诉举报的主体

  从投诉举报情况看,反映最突出的是与疫情相关的商品价格、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是:一是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用品和基本生活必需品购销差价超过15%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随着公告的普及、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对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密切关注,投诉举报问题增多;二是疫情期间,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需求量大增,消费者反映购买的产品质量差,或购买到过期、“三无”、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产品;三是疫情期间导致商家倒闭、业主更换、店铺搬迁等商家单方变更或终止服务,导致余额退还困难,引发退费纠纷问题多等原因。

  (三)投诉方式选择以实体店为主

  全年已处理的379件消费者投诉中,投诉实体店375件,占比98.94%;投诉网络销售4件,占比1.06%。

  受疫情影响,居民活动受限,消费方式发生改变,线下消费减少,网购频次增加,与此同时,远程视频购物消费风险倍增。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网络购物大多选择知名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等,因此我市电商投诉数量相对较少,投诉选择以实体店为主。

  (四)虚假宣传举报陡增

  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修订完善,惩罚性赔偿幅度也不断加大。受赔偿利益倍增的驱动下,非常规性的打假行为时有发生。在全年的举报案件中,违反《广告法》中的虚假广告、夸大宣传、使用绝对化顶级用语的举报件,绝大多数为互联网销售中发布虚假广告。其中,职业打假人的投诉占相当比例,这些投诉人往往通过网购针对多个地区、多个经营者,以虚假广告为由要求赔偿和奖励。

  (五)投诉举报咨询热点随着疫情防控工作变化而变化

  全年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投诉举报咨询热点随着疫情防控工作变化而变化。疫情初期,防疫用品的短缺、涨价,酒店、预付卡退订等投诉举报咨询量激增;随着疫情防控工作措施不断变化,管控措施的不断加强,群众出行受限,投诉举报咨询热点主要集中在生活物资如蔬菜、水果、米面、肉等价格出现上涨,口罩、日常药品等防疫物资的短缺及质量问题上;近期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投诉举报范围逐渐扩大。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巩固提高12315网络平台规范化运用水平和能力,加强12315数据分析和平台运用,继续做好数据统计工作,科学分析消费维权和商品服务监督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发布消费警示,不断提高12315事前预警和防范能力,为行政执法和消费引导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2、进一步理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依法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明确并细化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同时借鉴安全生产“管行业也要管安全”的做法,树立“管行业也要管消费维权”的理念,切实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消费维权责任。

  3、进一步推进企业入驻和解平台,构建消费者在线投诉、经营者在线和解、消委在线督办、企业信用在线公示的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新机制,打造消费维权“最后一公里”,全面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获得感。

  4.进一步加强预付式消费管理,一是及时出台针对预付式消费的管理办法,将公司、个体均纳入管理范围,明确各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二是根据行业类别,对经营主体设置单次收取预付式消费金额上限,即使今后发生不法商家卷款跑路的情况,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消费者的损失。三是提高监管执法效能,针对消费欺诈、预付款跑路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潜规则开展专项治理。围绕民生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堵点”问题,开展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规范服务经营行为,强化诉转案工作,加强投诉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处的衔接配合。

  5、进一步加强12315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解决消费纠纷效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完善12315受理、分派、办理、反馈、督办、回访等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遵守时限,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做到“快速反应、热情服务”,按工作时限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切切实实做好维权服务,不断提升群众对诉求解决的满意度。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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