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水土保持工作营商环境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30
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伍家岗区、猇亭区、点军区农业农村局,宜昌高新区农业林业水利管理服务中心:为深入推进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打造宜昌高效、便捷的水土保持工作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

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伍家岗区、猇亭区、点军区农业农村局,宜昌高新区农业林业水利管理服务中心:

  为深入推进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打造宜昌高效、便捷的水土保持工作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0﹞1号)、《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宜水函﹝2021﹞79号)及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承诺制管理项目实施范围

  在前期对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0.1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基础上,对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2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含铁路、县道及以上公路、风电和矿山等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进一步扩大承诺制管理项目实施范围。生产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承诺书,并经网上公示、专家审查后,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对铁路、县道及以上公路、风电和矿山等生产建设项目,以及征占地面积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简化开发区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已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未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征占地面积或挖填土石方总量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三、推行省级专家签署意见全程代办

  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相关文件规定,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仍需省级专家进行技术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为切实解决区域之间省级专家不平衡、生产建设单位多头跑路等问题,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省级专家签署意见全程代办。

  (一)水土保持方案省级专家签署意见全程代办。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需要省级专家签署意见时,按照自愿原则和审批权限,生产建设单位可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代办申请,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负责选取联系省级专家签署意见,并将办理结果交由生产建设单位。

  (二)水土保持验收鉴定书编制及省级专家签署意见全程代办。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自愿原则和审批权限,生产建设单位可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代编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申请。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编制验收鉴定书,并选取省级专家参与验收和签署意见。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优化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上述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鉴定书需要修改完善或补充材料的,由生产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修改或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否则,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拒绝接受或驳回其申请。

  实行全程代办发生的省级专家劳务费和验收鉴定书编制费用,申请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不得由生产建设单位支付或变相支付。省级专家劳务费标准原则上按《宜昌市市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县市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书面申请全程代办的,由其自行完成省级专家签字和验收鉴定书编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组织省级专家开展业务培训,及时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专家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进行日常监督,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省级专家跟踪评价制度,对技术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审核把关不严、违反廉洁规定的省级专家,提请省水利厅适时进行调整。

  四、完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并完成报备。全面建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网上报备制度,对符合报备条件的,及时出具报备回执(PDF版)。

  根据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材料需在公共网站公示的,如生产建设单位没有公示网站,可申请在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官方网站公示。

  五、强化监督检查

  上述扩大承诺制实施范围、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鉴定书编制、省级专家签字全程代办等水土保持改革举措,坚持自愿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在新旧规定中自主选择,并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的事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严禁推诿拒绝。市水利和湖泊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对拒不落实或落实迟缓的,将调查问责处理。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宜昌市优化水土保持工作营商环境咨询电话

  1、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0717-6081238

  2、宜都市水利和湖泊局:0717-4842015

  3、枝江市水利和湖泊局:0717-4211229

  4、当阳市水利和湖泊局:0717-3286691

  5、远安县水利局:0717-3810001

  6、兴山县水利局:0717-2582779

  7、秭归县水利和湖泊局:0717-2816116

  8、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和湖泊局:0717-5333299

  9、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0717-5826619

  10、夷陵区水利和湖泊局:0717-7822622

  11、西陵区水利局:0717-6927658

  12、伍家岗区农业农村局:0717-6557654

  13、点军区农业农村局:0717-6671424

  14、猇亭区农业农村局:0717-6521930

  15、高新区农林水中心:0717-44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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