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柴油车排气污染开展监管执法的通告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18
为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不合格柴油车执法程序,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

  为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不合格柴油车执法程序,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通过固定监控系统或移动检测设备开展监管执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宜昌市区域范围内行驶的所有柴油车辆。

  二、监管执法方式

  (一)超标告知

  1.非现场告知。对通过遥感检测,首次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柴油车,生态环境部门列为高排放车,并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公告超标车辆号牌名单,提醒车辆所有人进行维修治理;6个月内连续2次及以上同种污染物检测结果超过排放限值,数据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判定该车排放不合格,纳入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闭环管理,车辆进行维修治理后进行排放性能检测。

  2.现场告知。对全市柴油车保有量超过20辆的运输企业,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移动遥感检测设备或委托具备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手持式检测设备开展入户抽测,经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由排放检验机构下达《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告知运输企业限期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治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运输企业完成维修治理,运输企业自主选择排放检验机构复检车辆。

  (二)超标处罚

  1.非现场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柴油车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数据经生态环境部门取证、审核后,由生态环境部门将抓拍照片、视频、报告单等证据于48小时内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2.现场处罚。由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手持式检测设备使用自由加速法对上道路行驶的柴油车开展排气污染检测,被委托的排放检验机构现场出具排放检验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同时由被委托的排放检验机构书面下达《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

  (三)超标治理

  我市所有排放超标的车辆均纳入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闭环管理,车辆所有人在收到限期维修治理通知后,应到交通运输部门已公布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进行维修治理,并到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复检合格的,将自动移出重点监管车辆名单;复检不合格的,仍须再次维修治理,直至复检合格,方可自动移出。生态环境部门定期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对超标车辆信息进行公示。

  (四)超标溯源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收集超标排放车辆信息,日常调度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并追溯本周期内环保定期检验记录,对于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市环规〔2021〕1号)处理。涉事车辆有维修信息的抄送市交通运输局,由交通运输部门核查维修记录。

  三、车辆强制报废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四、执法地点

  现场执法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由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在柴油车通行集中的路段设置临时或固定检测点,非现场执法地点见附件。

  五、执行时间

  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

  固定式机动车遥感检测及黑烟抓拍设置点

      关于《关于对柴油车排气污染开展监管执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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