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内容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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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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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实行告知承诺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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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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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延续生产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调阅情况》 |
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免于实地审查 |
食品生产许可存续期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受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 |
《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并在食品生产许可存续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免于现场核查:(一)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二)未受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未出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进行或免于现场核查,应当调阅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建立的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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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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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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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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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改商证明》 |
企业注册登记中住宅改商用免于提交证明 |
住宅改商用已经过利害关系人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昌市企业网上商事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报的住所应符合“安全、环保、不扰民”的要求。 |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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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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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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