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陵区重点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
栏目:西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0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提升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的发展能级和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关系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重点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认定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重点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重点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实行各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提升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的发展能级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关系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重点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认定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点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重点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实行各街道初审、部门复核,财政审核、区政府认定、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重点商务楼宇认定条件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的商务楼宇,可认定为重点商务楼宇:

  (一)楼宇内纯商务办公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上(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的建筑面积、住宅及附属设施)。

  (二)楼宇运营管理单位有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楼宇企业入住率达到 70%以上,且均在我区纳税。

  (三)楼宇上年度在西陵区总纳税额 5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 对产业集中度较高,专业化、特色化较为明显的商务楼宇可优先评定。鼓励下列产业业态的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金融服务、商务服务、智慧信息产业、生命健康等。

  第三章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第七条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区完成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八条在符合第七条内容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不含房地产):

  (一)连续三年每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在本辖区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2家以上,且税收在我区汇总缴纳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年纳税达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商贸和现代服务业企业;

  (五)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九条 满足下列条件和标准之一,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中国连锁100强、中央大型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世界企业500强以《财富》杂志上一年度排名为参考;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名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排名为准、中国连锁100强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排名为准)。

  (二)上级商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

  (四)上市公司总部或区域总部;

  (五)湖北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

  (六)金融机构宜昌总部。

  第十条 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和突出贡献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本着“免申即享”原则,按照街道初审—部门复核—财政审核—公文发布的程序进行。重点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街道初审。各街道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进行初审后,将企业名单报送至西陵区楼宇经济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第十三条部门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重点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名单后,统一征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西陵区分局等部门意见,然后分送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复核。其中,区商务局牵头复核商贸企业类的总部名单;区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复核工业企业类总部名单;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复核服务业企业类总部名单;区地方金融局牵头复核金融企业类总部名单;区住房和建设局牵头复核建筑企业类总部名单;区科学技术局复核高新技术类企业总部名单;部门复核后及时将意见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财政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部门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报送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联合区税务局对企业年度缴纳税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公文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符合条件的重点商务楼宇、总部企业名单,按照规范程序报送区政府研究认定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六条 经区政府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且其税收由区税务部门直接征管的企业,均可享受区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对重点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当年的扶持资金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在西陵区缴纳税收的区级留存额度。初次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对本辖区和本行业内已认定的重点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评估。对已经停业、注销、吊销、清算、迁出的企业,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后退出西陵区重点商务楼宇和总部企业名录库。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西陵区重点商务楼宇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宜西楼宇文[2009]1号)自行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楼宇经济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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