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栏目:西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06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扎实推进宜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措施。一、培育创新主体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扎实推进宜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创新主体

  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建立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长工程试点企业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对入库企业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市高企执行委员会推荐的,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所需奖励资金在省级财政补贴50%的基础上,市级配套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推动优势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对于完成贯标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于具有良好市场前景、较高科技含量,并积极实施的专利项目给予专利产业化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1)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2)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补贴资金在省级财政补贴50%的基础上,市级配套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5.支持企业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奖励资金在省级财政补贴50%的基础上,市级配套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建设创新平台

  6.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积极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2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7.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宜昌市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一次性给予500万至1000万元资金支持,并根据其服务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8.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保障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对孵化器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安排。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建成投入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9.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孵化种子资金,为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对风险投资机构和孵化种子资金,按其对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贴,对单个机构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绩效。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对于获得优秀等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奖励。在孵期间或者经孵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对相应孵化器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新纳入国家、省级支持的孵化器项目,按照上级支持金额的5%至10%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1.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加快建设一批模式新颖、服务专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促进成果转化

  12.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对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经费,经认定后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获得的国家、省级立项的科技项目,分别按国家或省级项目支持资金的5%至10%给予企业配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3.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4.提升科技创新质量。鼓励在宜昌实施完成重大创新成果申报科技奖项,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突出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等额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优化创新环境

  15.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对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财政科技创新贷”进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保险费补贴。担保或保险类贷款,按企业实际担保或保险费的50%予以补贴。知识产权质押或信用类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贷款利息贴息,最高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6.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力度。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授权的国家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本市专利权人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给予配套奖励。对获评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评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7.支持企业集聚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领军人才,对新引进的人才创业项目,根据人才、项目层次,分A、B、C三类,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助,项目落地可给予适当配套。(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

  18.创新人才引进方式路径。实施柔性引才项目,柔性引进人才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经申报核准后,对柔性引进人才给予其薪酬总额(工资所得)或单个项目报酬20%、最高1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关政策。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精神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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