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民卡管理办法
栏目:西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06
(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民卡发行和使用,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效能,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民卡,是指宜昌市人民政府发放的、用于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多用途智能卡。市民卡实体卡以社会保障卡

  (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市民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卡发行和使用,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效能,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民卡,是指宜昌市人民政府发放的、用于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多用途智能卡。

  市民卡实体卡以社会保障卡为基础,同时整合其它功能应用。市民卡线上形态兼容电子社保卡、电子健康卡、医保电子凭证等,持卡人可自主选择使用相关功能。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取得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市民卡。

  市民卡实行实名制,一人一卡。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市民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用、协调、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委托的市民卡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市民卡相关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等工作,负责市民卡的制作、发放、维护以及市民卡各应用系统的建设、对接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领域中应用,并根据市民卡系统建设的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交换共享相关数据,原则上不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其他卡。已发行的,其功能应按“能纳尽纳”原则纳入市民卡应用系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以及社区(村)应当配合做好市民卡的宣传推广、信息采集、申请受理、发放、应用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83号)要求及财政性资金个人部分应全部归集到市民卡的原则,将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各类社会保险发放给个人资金、人才奖补资金全部归集到市民卡,实行“一卡通”发放管理。

  财政性资金个人部分归集到市民卡的发放、管理、公开和监督,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央、省、市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依法依规公开选择基层网点多、服务质量好、优惠便利群众的银行为市民卡发卡银行,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自主选择一家银行办卡。

  第八条 市民卡的技术应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市民卡在社会保障、金融支付等方面功能全国通用。

  第九条 市民卡卡载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视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市民卡卡号、个人相片、发卡日期、发卡银行等基本信息。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市民卡各应用场景中的相关管理和应用信息。

  第十条 市民卡具有以下功能:

  (一)信息存储: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居民健康等相关个人信息,并加密存储;

  (二)身份凭证:作为个人身份识别凭证,持卡人可持卡通过联机或者脱机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作为持卡人享受公共服务的身份凭证;

  (三)自助查询:持卡人可通过市民卡读卡设备,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居民健康等相关个人信息;

  (四)就医结算:持卡人可通过市民卡实现就医服务和各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费用的结算;

  (五)缴费和待遇领取:持卡人可通过市民卡银行账户办理缴费和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及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各类社会保险发放给个人资金的领取;

  (六)交易支付:市民卡具有银行卡金融服务功能,持卡人通过市民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和具备银联功能的终端办理金融业务。涉及银行卡业务的相关事宜,按照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民卡应用范围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居民健康、公共交通、银行卡结算、小额电子现金支付、文化教育、旅游观光、社会救助、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公用事业缴费、人才保障等,并逐步向住房物业、商务消费等其他领域拓展。

  市民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民卡新增服务功能,持卡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开通。

  第十二条 市民卡首次申领采取三种方式:

  (一)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由单位统一办理申领、发放手续。

  (二)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申领、发放手续。

  (三)其他人员在就近的市民卡银行服务网点办理申领和发放手续。

  第十三条 市民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市民卡及相关使用密码。

  第十四条 市民卡损坏难以辨认、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或者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其他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持卡人应当到市民卡服务中心或市民卡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换领手续。市民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补领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户籍迁出本市、不再在本市居住,或者因死亡、失踪等原因,依法不再继续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居民健康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持卡人或其近亲属应当在办结市民卡相关社会事务后,到市民卡服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的,由市民卡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首次申领市民卡免收证件工本费。市民卡不收取押金,换领、补领市民卡工本费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民卡申领、激活、挂失、注销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民卡服务机构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在市民卡日常使用场景中,要按照国家关于解决老年人群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及改进基层便民服务工作要求,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需求。

  各市民卡发卡银行应按照市民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及时提供免费跨行代发服务,免费短信告知服务和存折打印服务,免费异地取现服务。对高龄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要充分尊重其使用习惯和具体要求,采取完善柜面服务、免费提供上门服务等措施,切实提高无障碍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市民卡相关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对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市民卡服务相关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民卡发放、管理职责;

  (二)违规收取费用;

  (三)违法使用市民卡信息;

  (四)泄露市民卡个人隐私信息;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出让、转借市民卡或者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破坏市民卡应用系统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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