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
栏目: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1-12-08
全省首例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
日期:2021-12-08 14:32来源: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责任编辑:陈明祥

  “感谢政府考虑我家庭的实际困难,让我以森林资源义务宣传管护的报酬抵扣我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弥补我的过错。”12月6日,秭归县水田坝乡马营村四组龚某羞愧中带着诚挚和忏悔地说。我省首例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

  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19日,龚某在其父屋后山林中搭设电网,采取白天关闸断电、晚上合闸通电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小麂2只、毛冠鹿1只、中国豪猪1只。其中一部分被食用,一部分被出售,剩下13件肉制品被冷藏在冰柜里。龚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被没收非法所得。

  根据《民法典》和2019年4月我市出台的《宜昌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龚某违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为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宜昌市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由市林业和园林局代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局专家介绍,小麂、毛冠鹿、中国豪猪虽为本地常见野生动物,但都处于生态系统食物链中,对维持野生动物食物链结构和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作用,随意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直接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也危害了地区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参照原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经评估,4只野生动物死亡的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测算总费用为9500元,龚某应依法承担野生动物死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经走访调查,龚某是一般贫困户,离异租房独自抚养小孩,以打零工为生,难以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龚某愿意通过公益劳务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为将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落实,经磋商,龚某与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签订赔偿协议,通过参加野生动物保护义务宣传和管护,按400元/月的管护劳务报酬补偿生态损害损失,合同履约期为2年,由相关部门考核其履约成效。

  当天,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秭归县林业局、秭归县检察院、市环保局秭归分局、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应邀参加了磋商会。据悉,涉及野生动物资源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在我省尚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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