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名 称 |
刘丰平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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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宜市卫医罚〔202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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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当事人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刘丰平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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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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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你作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脊柱外科医生,于2021年8月与在你医院脊柱外科住院的患者陈某某(住院时间2017年3月21日-4月8日)发生医疗纠纷一事,我委于2021年8月在对陈某某的母亲许某某申请的“陈某某医疗纠纷查处申请”的调查过程中,对涉及陈某某的病历资料(病案号ZY010000869493)中《医患沟通记录》(20170322)中的患者签名是否为患者陈某某的代理人许某某本人签署的问题,于2021年10月26日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2021年11月05日,鉴定结论显示陈某某的病历资料《医患沟通记录》(20170322)中的签名笔迹不是许某某本人签署。你作为患者陈某某的管床医生,对该患者病历书写负有直接责任,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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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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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暂停5个月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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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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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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