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 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13
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12-13 19:57来源: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中心
责任编辑:市园林中心

  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推动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的面积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要审查绿化指标是否合理,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出具方案审查意见书。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居住用地绿地率,新城区不低于30%,老城区不低于25%;

  (二)机关团体、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用地绿地率,新城区不低于30%,老城区不低于25%;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新城区不低于25%,老城区不低于20%;

  (三)零售商业与批发市场用地绿地率,新城区不低于20%,老城区不低于15%;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绿地率,新、老城区均不低于20%;

  (四)工业用地绿地率10%—15%;

  (五)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15%—20%;

  (六)交通场站用地绿地率不低于15%;

  (七)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

  (八)园林景观路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60%,宜大于80%;红线宽度大于45m的道路绿化覆盖率宜大于20%,红线宽度在30—45m的道路绿化覆盖率宜大于15%,红线宽度在15—30m的道路绿化覆盖率宜大于10%。

  第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地形地质受限以及老城区改造等因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相应指标,达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绿地率指标的,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绿地率指标审核;以上两项绿地率指标均未达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进行异地绿化,异地建设不小于所缺面积的绿地。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由对应的市直相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异地绿化;其他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异地绿化。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面积、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不动产权证书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范围为准;

  (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

  (三)已建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完善的附属工程,按照已建成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重新核定绿地率。

  第七条 居住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

  (二)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

  (三)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

  (四)临建筑物的,算到距房屋墙脚1米处;

  (五)临围墙、院墙的,算到其墙脚。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折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附属绿地总面积的10%;

  (二)单株种植的乔木,按照树池实际面积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成行种植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实际种植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采用树阵方式种植胸径大于8公分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乔木株数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三)采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0.5米的垂直绿化,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四)每两个停车位之间种植胸径不低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地面停车位,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屋顶绿地面积折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地达到植树绿化覆土厚度1米以上的要求时,其绿地面积方可计入绿地率控制指标;

  (二)对于地面绿地率确实无法达到规定要求的非居住项目,建筑屋顶绿地达到植树绿化覆土厚度1米以上,其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标高的高差不大于24米,且可上人利用时,其屋顶绿地面积可按照0.6的系数计入绿地率。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镂空植草砖;

  (三)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一条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减少绿地率指标。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责成建设单位整改。对擅自降低绿地率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时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 凡因项目建设原因导致山体受损,以及项目红线内山体边坡未采取修复措施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修复破损坡面及边坡应采用生态修复的手法,以固土、护坡、恢复生态为主要目的,优先选择乔+灌+草+藤配置模式,山体坡度比宜小于1:0.75,坡度较陡的应在坡脚设置植物种植槽。

  第十四条绿化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多测合一”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绿地核实测量,形成测绘成果后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多验合一”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核准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印发的《宜昌市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宜市园林〔2017〕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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