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迁政策及配套措施》政策解读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31
一、拟定的时代背景和必要性过去,我县土地供应基本满足了项目需求,但存在总体推进不快、征地标准不一、搬迁安置不力等问题,在“破冰突围”大研讨中部分党员干部提出许多有益的建议。县委十四届十一次全体会议暨经济工作会议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十四五&rdq

  一、拟定的时代背景和必要性

  过去,我县土地供应基本满足了项目需求,但存在总体推进不快、征地标准不一、搬迁安置不力等问题,在“破冰突围”大研讨中部分党员干部提出许多有益的建议。县委十四届十一次全体会议暨经济工作会议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十四五”时期长阳发展思路,发出了聚焦打好征地拆迁攻坚战的动员令。

  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构建“一套政策管总、一把尺子衡量、一个漏斗向下”的征地工作机制。严把政策尺度,统一征地拆迁政策、标准、口径,坚持依法拆迁,切实把拆迁工作与维护群众利益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以货币化安置为主体的安置措施,严格落实拆迁补偿政策。做到让“土地等项目”,不让“项目等征地”,力促项目早开工、早落地、早竣工、早达产,确保项目建设提速增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制订出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迁政策及配套措施》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

  (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

  (六)《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

  (七)《关于公布实施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

  三、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通过调研起草、组织听证、专家论证、可行性评估论证、可行性修编、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多个流程及多次会议讨论研究,将原《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办法(试行)》《花卉苗木、畜禽及水产规模养殖搬迁补偿标准》合并,并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拟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目前已形成如下8个办法的送审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实物调查登记规则》《关于明确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中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县住建局关于发布长阳县2021年城区项目搬迁安置房造价指标的通知》《县司法局关于司法强拆工作流程》《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现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程序依法出台。

  四、征迁政策内容设置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送审稿)》共分四大部分内容。一是国家、省、市及县前期有关政策文件;二是主办法《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三是其它支撑主办法的有关临时用地管理、实物调查登记规则、征收相关费用标准、个人建房管理、安置房造价指标、司法强拆工作流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问题的政策;四是土地征收工作流程图及征迁资金报批流程图。

  其中,《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主要明确了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房屋补偿认定和分类,房屋安置对象、方式、标准、过渡期安置和安置管理、附属设施及其它构造物补偿、种植、养殖评估范围的认定及征收补偿、不予补偿情形、集体设施补偿等相关内容。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保障征地拆迁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针对长政发〔2020〕4号文件实际执行情况,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对原有不明确的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对部分项目补偿从单纯的评估法转向评估法和定价法相结合。对征地拆迁中难以界定的苗木补偿问题,实行总额限定。按照苗木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移栽损失费补偿,补偿总额不突破苗木评估总额的40%(迁移费包括起苗、运输、栽植、养护等费用。移栽损失费包括苗木死亡损失等费用)。未纳入养殖评估范围的视为零星苗木种植,按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养殖场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由专业部门实地评估,属不可移动的据实补偿,可移动的按评估值30%给予迁移补偿。

  (三)对建筑物的拆迁补偿、对安置对象的安置及不予补偿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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