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1-30
现行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于2009年4月13日经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当年全省优抚系统一站式结算工作现场会在长阳召开。2013年3月20日,经自治县八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修改,4月25日发布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25日。该《办法》(讨论稿)有效衔接了《中华人民共

  现行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于2009年4月13日经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当年全省优抚系统一站式结算工作现场会在长阳召开。2013年3月20日,经自治县八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修改,4月25日发布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25日。

  该《办法》(讨论稿)有效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实施13年来,适用对象准确,保障水平符合县情,部门相互协调,结算方式科学,有效落实了我县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解决了医疗困难问题。13年来全县累计保障优抚对象医疗73102人次,支付优抚对象医疗费用1500多万元。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组建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部门职能、医疗报销标准、工作要求发生了相应变化,同时国家正式施行《中华人同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迫切需要对该《办法》进行修改,以便精准对接法律法规。我局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起草新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部分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1. 第一条中增加“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 第二条中第四项“在乡复员军人”修改为“在乡复员军人(含抗战老兵)”。删除“(二)红军失散人员” 增加第六项部分烈士老年子女。

  3. 第三条中将“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修改为“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4. 第四条中将“保障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下降”修改为“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保障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逐步提高,保证同属别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大致相当”。

  5. 第六条中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修改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

  6. 第七条中将“按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从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补助”修改为“按规定报销后的剩余合规部分从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补助”。

  7. 第八条中将“由县财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2500元的标准筹集并划转”修改为“由县财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筹集并划转到县医保局”。

  8. 第九条中增加“门诊合规医疗费报销一般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特殊原因不能‘一站式’结算的,可将相关资料(发票和相对应的附件)送交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报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医疗暂不开放个人诊所和零售药店”。

  9. 将第十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自治县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单独建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修改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由自治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10. 新增第十一条“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包括:资助参保、定额门诊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

  11.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二条,并将原第十一条内容“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优扰对象参加相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缴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解决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自治县民政部门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其他优抚对象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同步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缴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解决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县民政部门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修改为“资助参保。其他优抚对象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所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含大病保险)。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全额代缴人员身份的,按照特困供养、城乡低保、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实的特困家庭成员、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的顺序由民政、残联、卫健等部门落实资助参保,不重复资助。不属于上述身份的其他优抚对象由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全额资助参保”。

  12. 将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将内容修改为“定额门诊补助。补助标准:七级残疾军人、八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600元;九级残疾军人、十级残疾军人、“三属”每人每年5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部分烈士老年子女每人每年400元。定额门诊医疗补助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到个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实行门诊医疗系统管理,个人结余资金转入本人下年度使用,优抚对象死亡后予以核销”。

  13. 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并将内容修改为“住院医疗补助。其他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合规部分,给予优抚医疗补助,综合报销比例执行94%。补助标准及办法: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其他优抚对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达不到综合报销比例的,给予优抚医疗补助;未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待遇的其他优抚对象,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综合报销比例的,给予优抚医疗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后,达不到综合报销比例的,给予优抚医疗补助。优抚医疗补助由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

  14. 将原第十二条内容“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到工作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由自治县财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改为第十五条。

  15. 将第十四条内容“其他优抚对象住院医疗,给予医疗救助。依据对象本人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及给予医疗补助后,对剩余部分凭本人身份证在医院同步享受自治县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修改为“其他优抚对象住院医疗报销和优抚医疗补助后,自费数额较大且符合大病关爱壹佰基金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可按程序向自治县大病关爱壹佰基金促进会申请救助。救助后,自费数额仍较大且符合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可按程序向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救助”,为第十六条。

  16. 删除原《办法》中第十五条。

  17. 将第十六条内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为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优抚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修改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自治县城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优抚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转诊程序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助,未按医疗转诊程序办理的,不予补助”,为第十七条。

  18. 将第十七条内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优抚对象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优抚对象医疗费及医疗补助资金支出等情况。优抚对象住院医疗终结并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同步“一站式”结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报销、医疗补助、医疗救助资金。其住院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经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分别从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资金中按月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其他优抚对象门诊定额补助资金的结算,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支优抚对象医疗IC卡额度内的实际消费,出具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用垫支花名册以及门诊医疗原始资料报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每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一次”修改为“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优抚对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优抚对象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及医疗补助资金支出等情况。优抚对象医疗终结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同步“一站式”结算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优抚医疗补助。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自治县医保部门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按月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其他优抚对象门诊定额补助资金结算,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支额度内门诊医疗实际消费,年终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划拨”,为第十八条。

  19.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

  20.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将本条中“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医疗救助”修改为“医疗补助”。

  21.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2.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本条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增加“对优抚医疗补助支出的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并依法依规处理”。

  23.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本条内容“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将农村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做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的医疗费报销;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落实相关医疗优惠减免政策”修改为“自治县卫健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优抚对象优惠优待政策,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24. 增加第二十四条“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政策”。

  25.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

  26. 增加第二十六条“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27.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本条中“上级下拨医疗补助资金”修改为“上级转移支付”,删除“福利彩票公益金划转”。

  28.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参保”。

  29.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本条中“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0.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

  31.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32.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本条中“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医保”,增加“利用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资格为他人购买药品或者用于出售等营利行为的”。

  33.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将本条中“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增加“医保”。

  34. 增加第三十四条“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补助资金由所在单位解决”

  35.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本条中“本办法自2013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25日。2009年4月13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县政府令1号)》同时废止”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0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县政府令2号)同时废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优抚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情况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于2009年4月13日经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013年3月20日,经自治县八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修改,4月25日发布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25日。为了更好地服务优抚对象,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优抚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并于2021年5月至7月向相关重点单位征求了意见,现将相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1.2021年5月28日,县卫健局复函,明确无修改意见;

  2.2021年5月28日,县人社局复函,明确无修改意见;

  3.2021年5月29日,县纪委监委提出3条修改意见;

  4.2021年5月31日,县医保局复函提出4条修改意见;

  5.2021年6月1日,县人民医院复函,明确无修改意见;

  6.2021年6月2日,县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7.2021年7月28日,县司法局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

  附件1.县卫健局复函

  2.县人社局复函

  3.县纪委监委复函

  4.县医保局复函

  5.县人民医院复函

  6.县财政局复函

  7.县司法局复函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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