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2019〕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宜昌市夷陵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8〕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2019〕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宜昌市夷陵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8〕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三条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成立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职权: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除外);

  (五)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经信商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科学技术、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劳动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十)文化和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农业、农业机械、渔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畜牧业、畜禽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粮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民族宗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能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一)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

  第五条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行政检查权:

  (一)进入被处罚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与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取录音、录(摄)像等手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物品、证件等相关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

  (一)依法履行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可对“两违”管控等领域行使全过程行政检查权;

  (二)对群众举报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可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源线索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开展立案后的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处罚、送达、申请强制执行、归档等工作;

  (三)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并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将查处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监委机关查处;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日常监管工作,依法履行政策制定、行业规划、审查审批、行业监管、日常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责;

  (二)健全行业监督检查机制,履行监管责任;

  (三)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采取依法制止、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等行政措施,防止危害后果扩大;

  (四)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将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监委机关查处;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试验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抓好各类违法行为的早期预防和控制。对在乡、村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二)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对重大违法事项及时报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九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实战能力、纪律作风教育培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鼓励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学历教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提升法律素养。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每支执法队伍配备专(兼)职法制员。

  第十一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可按不超过一线执法人员2:1比例配备城市管理协管员,协管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严禁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

  第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要着统一制式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程序合法。

  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窗口、执法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以及执法评议、听证、“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提高执法水平。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须经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决定,同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对案件进行评议或听证。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常监管中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及时移送线索、互通情况。

  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事后难以收集证据或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财物或采取相应措施,事后随案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以下案件移送制度:

  (一)移送主体。案件移送应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移送界限。行政处罚权划转前已结案的,相关案件资料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的,一并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到处罚权划转前历史遗留问题的,应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协商,视情形依法处理。

  (三)移送时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工作中发现违反管理规定的,双方应及时沟通,相关资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对方移送。情况紧急的应立即移送。

  (四)移送资料。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包括举报投诉材料、现场检查记录、图片影像资料以及有关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等),有其他证明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的,应一并移送。移送的证据资料应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范要求,并加盖移送部门公章。

  (五)结果反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案件最终处理的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将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结果抄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执法过程中,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一)涉及专业技术问题,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鉴定机构认定、鉴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鉴定机构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鉴定结论;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鉴定机构应及时派员和执法人员一起进行现场处置,并出具相关认定结论和检测结果,锁定违法事实;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鉴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鉴定机构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出具认定、鉴定结论时间。

  (二)涉及重大、疑难案件,需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派员参加。

  (三)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协助的,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联系配合。

  (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吊销相关证件、责令当事人完善手续等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执行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处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执法工作时,根据案件情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及时书面函告,并附案件有关材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异地对口部门调查案件时,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积极配合。

  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以推进行业规范和源头监管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投诉、信访后,应及时核查。属于本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直接受理并答复举报人、投诉人、信访人;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材料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及应处罚事项的,应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投诉或信访;

  (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举报、投诉、信访后,应及时核查。未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依法立案处理;属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其它渠道(市级区级热线、阳光信访平台等)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由相关部门转业务部门进行核查,确需实施处罚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第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履职过程中,应互相通报、共享以下行政执法信息:

  (一)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调整情况;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工作流程、规范性文件及会议精神、工作安排等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内容;

  (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四)与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工作);

  (五)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工作简报等;

  (六)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七)其他依法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二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职责分工出现争议的,应通过联席会议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中存在争议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管理或执法过程中发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都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制止,最大限度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现场证据,紧急处置完毕后再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公安、检察、监委、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公安、检察、监委、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办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的案件,加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力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将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具体职责范围、执法依据、裁量标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信息,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综合执法信息管理平台等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保证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区司法局的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区纪委监委检举、控告,区纪委监委应及时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认真处理,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由区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执法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区公安局加强综合执法保障工作,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警务室,及时处置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优配备执法装备,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统一配备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勤务用车。适当配备执法记录仪、无人机等装备,切实保障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

  落实执法人员工资政策,一线执法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用经费执行标准应优于其他执法单位,将公用经费、办案经费、执法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满足执法需要。

  经批准的协管人员经费由区、乡镇(街道、试验区)两级财政分级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4日。根据夷政发〔2021〕9号文件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

  施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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