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0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有关燃气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9号)要求,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省政府安委会制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有关燃气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9号)要求,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势头,省政府安委会制定了《湖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128日        

湖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十堰“6·13”、沈阳“10·21”燃气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全力解决当前因燃气管网老化、隐患增多和新建规模迅速扩大形成的系统性安全风险等现实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摸清底数、强化措施,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事故;围绕制约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紧盯燃气安全运行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综合性、精准化治理,加快完善安全设施,加强预警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设,强化燃气本质安全,提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防范各类燃气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对辖区内燃气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或人证不符、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及其监管部门不明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管线检查维护及入户安检不到位、安全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或流于形式、“三违”行为突出、安全生产投入足、管道未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定期检测和全面检测、危化品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运营等风险隐患。要全面摸清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全面整顿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严格燃气市场准入,清查燃气特许经营和经营许可,对所有燃气企业资质重新进行认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对无证经营的依法严厉打击、强制关停,加快淘汰一批经营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供应保障水平低的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酒店、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临街餐饮商铺密集的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监狱戒毒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管道(软管)穿越室内用餐场所,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对老旧小区燃气管道、各类调压设施(箱、柜、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室外使用铝塑复合管,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等风险隐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设施设备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工程纳入当地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在建市政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要严格对主要管材检测检验,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对燃气管线、设施设备周边在建项目,要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对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图或无施工图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严格落实图纸档案资料归档制度,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全时段监护规定,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要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对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对家用燃气器具的认证监管,促进提高获证产品认证的有效性,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对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大燃气灶具、燃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严格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组织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地理位置、安全状况等资料,重点对2000年前建设及运营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明确资金投入,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并持续组织动态更新改造。要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着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道设施管理和智慧化改造升级,扎实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建立全省城镇燃气管网与站点“一张网”,纳入城市管理平台,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燃气场站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对现有各类燃气场站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建设时间早、运营时间长、场站规模小、建设标准低、管理水平低、安全意识低、安全投入低的“作坊式”液化石油气场站。要严格排查整治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清单、无应急预案、管理松懈、设备设备陈旧损坏仍带病运行、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虚假评估等风险隐患。对燃气场站建设不符合标准规范、侵占已建燃气场站安全间距违法违规建设等风险隐患,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坚决整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燃气领域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全面规范压力管道法定检验,督促燃气行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施工告知、完善在用设备台账和落实法定检验计划,持续提升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督促压力管道检验机构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持续开展燃气领域相关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推进燃气行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加强对在用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运行监测、维护保养与巡查,建立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严格落实。要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全面开展燃气气瓶安全监督检查,强化燃气气瓶制造单位、充装站和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常态化应用气瓶安全追溯体系平台,依法查处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造单位、充装单位和不符合核准要求的检验机构,依法查处充装超期未检、已报废、翻新气瓶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充装单位,依法处置不合格及报废气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燃气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重点排查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液化石油气储配(供应)站、燃气加气站、储气库等燃气经营企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按规定持证上岗;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初步处置程序;灭火系统、报警系统、给水系统等消防设施设置运行情况,企业是否定期开展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标准等风险隐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项列出清单,严格复验销号,实行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实施挂牌督办。要切实摸清本辖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状况,重点了解掌握每个燃气经营企业储量、消防设施、应急抢险力量、压力管网分布等情况,建立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一企一表一策”登记台账,编制应急处置手册,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燃气领域应急救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排查整治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燃气应急预案的科学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针对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应急演练实战性不强,应急人员对预案内容不熟悉,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配备不足,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完善,燃气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能满足实战应急处置需要等问题,要推进政企联合应急演练,扩大应急演练的范围与频次,提高群众避险意识与能力。强化信息报送、现场处置、人员疏散等综合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提高各应急联动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切实增强城镇燃气行业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应急值守,落实好信息报送和24小时值班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涉燃气其他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重点排查整治城乡结合部易形成“三不管”地区存在的隐秘性高、流动性强的液化石油气“气贩子”“黑气点”。各相关地区要建立跨区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燃气、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等多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瓶装液化气非法经营、违法充装、掺混二甲醚、充装不合格钢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整顿瓶装液化气“黑气”市场。对违法违规经营企业和“黑气点”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厉惩戒、顶格处罚、曝光警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液化石油气瓶信息化管理,排查整治气瓶虚假信息化风险隐患。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彻底、不到位的燃气企业要从严处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此外,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辖区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充装、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隐患进行梳理,纳入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全面深入整顿燃气市场秩序,提高本地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三、实施步骤

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1年12月上旬至12月底)。各地要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及全省动员部署会议要求,全面动员部署各级各单位迅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细化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2年1月至3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和人员对本地区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进一步摸清梳理本地区燃气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各地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立行立改,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并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各地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评估,认真梳理总结经验做法,剖析问题不足,进一步健全完善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省安委会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对各地的验收评估工作,梳理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组织方式

以市、县为单位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对市、州、直管市和林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定期调度;市(州)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的监督指导和定期调度;省直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联合督导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各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牵头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燃气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二)加强执法监督,严肃追究问责。各地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开展多部门综合执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四个一律”要求,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要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施惩戒,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责任追究,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合惩戒。依法将相关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督导考核,强化整治实效。各地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各地要将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省安委会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排查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纳入2022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深入开展安全用气、安全防护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楼栋、进家庭等活动,将燃气安全常识宣传纳入街道、社区网格化管理,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大力提升广大群众对燃气设施的自觉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实施奖励激励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和燃气安全违法行为。

请各市(州)安委会、省有关部门、有关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将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12月18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城镇燃气专委会办公室,并分别于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之前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城镇燃气专委会办公室(含电子版)。

省安办联系人:樊立,联系电话:027-87277869(带传真);邮箱:6527808@qq.com;省城镇燃气专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胡小平,联系电话:027-68873027,邮箱:cjc@hbszjt.net.cn。

附件:1.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

    2.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导则(试行)

    3.城镇燃气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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